交通专家
城市总体规划
提倡骑自行车
交通专家表示,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强调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在未来城市交通体系中仍是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在轨道交通及地面公交车站,根据需要就近设置自行车停车处,在停车收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交通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在交通枢纽,如地铁站等地方,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比较密集,市民存放自行车比较方便,但是在写字楼等其他地方,自行车存放存在困难。因此,在规划建设自行车道路的同时,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提高自行车的吸引力,对鼓励市民骑自行车出行是有益的。
相关部门
自行车停放难
已经引起重视
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曾颁布《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4号令),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设置有具体规定。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也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并且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市规委的工作人员表示,新建的大中型公共场所自行车停放难的问题已经引起重视,原来《规定》不适应目前的要求,也即将着手修订。
随机调查
半数人每天出门骑车
记者就骑自行车频率、骑车目的、停车是否方便以及是否因随处停车而丢失4个问题,对30名骑车人进行了随机调查。其中,每天都要骑车的人有17人,所占比例达到56.7%。所有30位骑车人,自行车主要用于上下班和去商场购物。
调查结果显示,存放自行车不方便是主要问题,大部分骑车人表示在地铁周边存车比较方便,而在很多新建的写字楼等商住混用的地方,寻找停车位很困难,有将近70%的骑车人持此观点。据骑车人反映,由于无处停放自行车,若随意停放,自行车最容易丢失。接受调查的30人中,10人有过丢车经历。
相关规定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