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物权法》的讨论中,北大教授巩献田在他的公开信中说,《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 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巩献田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最本质的社会主义特征之一,不可以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而巩献田先生所称讨食棍子与汽车的巨大反差,恰恰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造成的,因为按劳分配是以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是50-60年代曾经讨论过的“资产经济法权”。也就是“按劳分配”本身并不能消除实际收入的差异。另一方面,既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只要是合法获得的财产,法律应该给予平等保护。我们现在谈的社会公平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要平均主义。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吗?这个问题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在我们当今社会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哪怕是个下岗工人,他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说他们就是叫花子。退一步讲,乞丐向人讨饭时,那也是尊重别人的所有权,“先生行行好,行使你的财产处分权,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无法生存,这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如果百万富翁是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取了合法所得,导致了收入悬殊,这也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在所有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就是所谓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二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所以,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物权法。
如果北大教授巩献田是真心实意地替广大民众代言,他就不能否认一个关乎平衡正义的事实:在今天我们的社会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恰恰是民事权利处于弱势地位。而有的人却无视这种正义诉求,并且试图阻止旨在实现这种正义诉求的民事立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管领”一语,系学者专门用来描述物权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一个术语,指支配和调度)、处分。物权的权利人,既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标的物,则当然也就可以直接享受标的物的利益。物权有各种各样的物权,不同种类的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也有不同。具体而言,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对标的物的全部利益,他可以对标的物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受通过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从现代社会物权的标的物多半为商品的角度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可以享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方面的利益;用益物权,其权利人可以享受标的物的利益有二:一是直接利用标的物的利益,二是将标的物交由他人利用,而自己取得对价;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享受物的利益,是较普通债权人和后次序担保物权人优先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所以在对外关系上物权必有排除他人的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性质和效力。既然权利由法律所规定、所宣示,它因此也就当然具有不可侵性,侵害权利将构成侵权行为,受到侵权法的非难,承担侵权法上的各种责任。
说了半天,其实是绕了一个弯子,试图从物权法难产的争论,看出现在人们对私人财产,特别是像汽车这样的高档财产,总是有一种偏见,因为过去很长时间内把汽车看成是资产经济生活方式,现在虽然不这样说了,但是还是认为汽车是有钱人的东西。长期以来,汽车三包办法之所以难产,主要是许多人,包括一些管理部门的人员认为,买车的都是有钱的,出点血是应该的,所以随便加税费,对于汽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视若无睹。现在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实际上多数已经是中等收入的普通人,绝非大款或富翁,他们花的是血汗钱,来之不易,不可不珍惜。
巩献田先生的言论对于汽车消费者确实是一瓢冷水,连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不予承认,还谈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陈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