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司机未被吊销驾驶证,仍有驾驶资质,裁定保险公司理赔
司机杨某在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情况下开车撞上马路护栏,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争执到法院。昨日,一中院就北京首例“满分司机遭拒赔案”做出终审判决。 直至法院立案,杨某的驾驶证仍未被吊销,法院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余元。
满分司机驾车撞上护栏
2004年11月24日,在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撞上护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100%事故责任。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32000元,并向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1200元。
随后,龙泽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遂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违章积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条款,在驾驶员存在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但龙泽源公司认为,既然驾驶证没被吊销,就仍然有效。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查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杨某因先后4次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违章积分达到12分。但直至2005年3月17日,杨某才被通知参加学习。在此期间,杨某的驾照并没有被暂扣。
一中院认为,直至案件受理之日,杨某仍未受到交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故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龙泽源公司补偿车辆维修费及公路护栏维修赔款4万余元。
主审法官郭泳表示,龙泽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在本案中,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违反《实施条例》并不意味着产生杨某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
另外,截至案件受理时,杨某并未受到交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因此法院视为杨某仍有驾驶资质。杨某积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