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已经实施将近一年。一年中,全市共发生了6294起可以使用《标准》的交通事故。今天上午,市交管局向媒体表示,使用《标准》之后,警方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的工作效率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自行根据《标准》判断出自己的责任,这些判断往往与警方最后的“宣责”不谋而合。 这不仅使民警在判定事故各方责任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也大幅减少了交警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了各种可能影响事故判定的人为因素,更便于当事人监督警方的工作。
4000余起事故根据《标准》轻松定责
适用《标准》的事故一般为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交管局事故处处长王刚告诉记者,在全部适用《标准》的6294起事故中,共有死亡事故1222起,伤人事故4769起,造成严重车辆、财产损失事故303起。其中,交管部门使用《标准》全责条款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1353起,使用“AB类条款”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2665起。
98%受访司机对定责情况表示满意
据介绍,由于《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情况及相应应承担的责任十分明确,大大增强了事故处理的透明度,因此得到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肯定。据统计,《标准》实施以来,因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而引发的信访案件只有22起,比上年同期下降77.3%。交管局对400名曾根据《标准》判定事故责任的司机进行回访时,发现98%的受访当事人对定责情况表示满意。
从民警角度而言,依据《标准》认定责任可以做到有据可依,避免了责任认定的盲动性,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在适用《标准》向当事人宣责时,群众也易于接受,减少了误解和异议。
夜查酒后驾车每次减少200起
在《标准》中,“酒后驾车”将被加重一级责任。这一条款对酒后驾车的司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效果。交管局副局长王立告诉记者,一年前每次警方夜查,平均能查获300多起酒后驾车,而现在一般只能查到不足100起。虽然酒后驾车的减少有各种各样的因素,但《定责标准》对违法司机的震慑效果不容小视。
四分之一事故无法使用标准定责
在实际发生的各种事故中,仍有一些无法使用《标准》中的全责或AB类进行判断。据介绍,在全部事故中,无法确定责任的占了79起,无法查清事实的有617起,而《标准》内未列举的情形达1580起,占总数的25.1%。王刚说,《标准》实施之后,曾发生过一名大货车司机驾车途中货车翻斗突然竖起,撞上立交桥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还曾发生过司机在逆光条件下驾车,视线不清结果撞伤行人的事故。这些事故情况非常特殊,根本无法提前写入《标准》,因此仍需民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定责标准》现在仍处于试行阶段。王立副局长说,在处理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的事故时,警方已在努力将这些事故中的新情况进行汇总,并尽可能形成新的条款。许多已发生的事故在处理完毕后也形成了判例,对今后类似事故的处理工作可以产生一定指导意义。在完善各项条款之后,《定责标准》将正式推广实施。目前,全国只有北京使用了这项《标准》,制定及实施《标准》经验将在不久后向全国推广。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