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它使中国社会诚信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
文/程宝库
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为了支持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了解商业贿赂在我国存在的状况,今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
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 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不普遍。
当被问及在做生意时是否会选择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营销手段时,76.64%的被调查者选择会;只有20.56%的人选择不会。
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的人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调查显示,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在我国滋生蔓延,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原来大家把商业贿赂理解为一种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但现在商业贿赂越演越烈,已成为影响经济、政治稳定的因素。
调查还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所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它使中国社会诚信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
商业贿赂腐蚀社会诚信
从媒体上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政府官员或公司、企业人员作了违法行为,但当记者采访时,他们却能从容不迫地撒谎狡辩。不管有多少证据摆在面前,他们也不会承认事实。
我国社会的诚信状况令人堪忧。在助长社会不诚信方面,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因为,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市场和社会信用紊乱,为掩盖商业贿赂,企事业单位假账盛行、财务失真,不仅破坏了社会的信用指标,也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在一个单位中接受商业贿赂者不再忠于本单位,而是出卖本单位利益暗中为行贿者谋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严重困难,单位不相信员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在一些案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2005年, 兰州市原市委书记王军、市长张玉舜、副市长杨在溪因受贿先后被判刑。
发人深省的是,张玉舜曾以神秘身份举报了“甘肃首富”张国芳向原市委书记王军和原副市长杨在溪行贿的事实。但就在调查过程中,张国芳交代了向张玉舜及其亲属行贿的事实。举报人因而成为“案中人”,而张玉舜的问题也因此被发现。张玉舜之所以“揭发”王军,是因为二人在收取商业贿赂上争风吃醋,积怨很深。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得腐败官员深知权力的“经济价值”,促使他们为攫取更大的利益而弄虚作假,互相攻讦,无所不为,从而形成了畸形的政治关系。
商业贿赂盛行导致官员诚信无存,政治道德败坏,党政机关内部组织关系涣散、破裂。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也殃及普通民众。
某市有一位出租车司机,他经常在火车站接送乘客,某日,他见一位外来打工人员,便花言巧语把他骗到一个黑心的砖瓦厂,导致这位可怜的打工者被砖瓦厂扣留身份证和全部财物,并被无偿剥削两个月之久。而这位出租车司机如此丧尽良心,就是为了得到砖瓦厂300元好处费!
商业贿赂与做假帐共生
可以说,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商业手段,与社会诚信完全背道而驰。它使整个社会陷于不诚信的危机之中。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讲究诚信立身,孔子曾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表明一位哲人的忧虑。
可今天,市场无信,社会无信,官员无信,太多的被商业贿赂所毒害,见利忘义。国家要根治商业贿赂,必须从社会诚信建设入手,要让不诚信的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因为只有不诚信企业及个人才会进行商业贿赂,通过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将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操作的特点,但行贿资金仍要经过企业的财会部门提取和入帐。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企业一定会做假帐来掩盖贿赂资金真实用途,因此,商业贿赂与做假帐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能够建立一套更为有效的企业会计诚信制度,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其所依存的会计空间,不打自灭。但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并于1999年修改。其对企业的会计诚信要求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3年,中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措施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中国可借鉴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一来,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更为严密。(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