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不久远的年代,国人一定记得,单位几乎包揽着一个职员的生老病死,甚至结婚之类的私密之事也需要单位开具证明。随着市场秩序的渐次推进,企业与公民的权责边界已为国人所重视,权责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几天前,因为上海交警手持照片进企业寻找违章者,在坊间掀起讨论,企业与公民的权界再次受到关注。
始于一个多月前的上海交通秩序整治,已一再被置于公众与媒体关注的视野。这几天,媒体又追踪报道:为巩固已有的执法成果,当地交警部门与几十家企业创造性地签订了共建交通文明承诺书,企业承诺“加强对员工的交通法制教育,建立员工交通违法信息定期反馈机制,交通违法后拒不服从交警管理的员工将予以内部处分。”由是观之,此次上海交警追查违章的大网,早已跨过了执法者面对公民个人的单一模式,而试图借助社会、集体这一中间环节,形成对违法公民第二环节的“围追堵截”。在熟人社会明显、公共生活仍主要体现在职场中的当下,从表面上看,发动企业监督职员,似乎有效而省力。面对来自职场上司的警告,触犯交通法规的职员一定倍感压力,即便出于生存需求,大多职员也会老实“认罪”、接受惩罚。
然而,效率与正义从来都不是一一对等的关系。且不论作为执法者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与企业签署此类承诺,仅就以劳动合同协议维系的劳资关系而言,企业又有什么权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员工做出处分?如果执法部门辩称是将自己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了企业,那么有关处罚就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员工接到处罚通知时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申请行政复议,甚至包括在必要时候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据报道,有关处罚恰恰是以内部处分的形式出现,显然员工被剥夺了所有的救济机会。
当然,企业还可以辩解,他们对违规员工的处分完全是内部处分,依据的是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与行政处罚无关。问题是,这几十家企业必须就此拿出已有的内部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看看是否有与“交通违法后拒不服从交警管理的员工将予以内部处分”相同的条款。否则,企业就无权据此对员工做出相应处分,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任何人都不应受到乌有之法则的惩处。
退一步说,倘若果真有员工出现了承诺书所言“交通违法后拒不服从交警管理”,那么根据《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者必须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怎能让企业“予以内部处分”了事?在此情形下,公众是否会因此误认为这是有关执法部门避重就轻,推卸职责?
若干年以前,国学大师冯友兰先生曾戏称:古希腊有城邦,中国有“家”邦。林语堂先生当年曾经开宗名义地指出,家族制度渲染了中国人一切社会生活的色彩,中国人没有真正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
几十年过去了,中国人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正在培养之中,而此次执法者要求企业处分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坏员工”,似乎是在将“家”之概念,强加于作为国民重要公共生活空间的企业身上,这与时代潮流相悖。
其实,放在当下城市管理的大范畴下看,整治闯红灯也好,打击黑车、小广告也罢,执法者预定期限集中执法的现象并不少见。且不说“运动式”的执法已经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为显见的是,一些执法者为求短效,不惜越权执法,搁置程序规则,为消除不正义却制造出了新的不正义,而超越于程序正义之上,这更当引起警惕。 (责任编辑:刘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