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挂车",指的是本省机动车辆将车籍落或转到外省,向外省缴纳税费,车辆主要在本省营运。外挂车不仅扰乱税费征管秩序,还冲击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更成为隐藏的"马路杀手"。而"挂外地牌,开当地车,走当地路,赚当地钱,不缴当地税费。 "这种被人们称为"外挂车"的经济现象已经成为我国部分地区道路运输市场的"毒瘤"。在东北地区,"外挂车"弊端甚多,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外挂车"的多宗罪
所谓"外挂车",指的是本省机动车辆将车籍落或转到外省,向外省缴纳税费,车辆主要在本省营运。"明明该挂辽A,却挂着西藏、内蒙古的车牌子。"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向记者罗列了"外挂车"的三宗罪:
首先是扰乱了税费征管秩序,造成国家及省内税费大量流失。根据调查,2005年辽宁省外挂车辆约有7000台,一年流失车辆相关税费四五亿元,特别是去年9月份以来,外挂车辆明显增多,每日车辆税费流失约500万元。
其二是冲击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以一台15吨的营运货车为例,一年在辽宁缴纳的车辆税费约五万元,而"外挂车"在外省少缴或逃缴车辆税费,一年只缴纳三万元左右。这样造成了外挂车辆与本省车辆同在辽宁省营运,由于其具有成本优势,使市场出现不平等竞争,并促使超限超载情况加剧。
成为隐藏的"马路杀手",是"外挂车"的第三宗罪。由于外挂车辆是由中介机构或代办人办理,只要交钱,车辆无须回车籍地检车,就可以办理检车手续,这样外挂车辆成了无人管理的自由车,车辆技术状况无法保障,从而易发生安全事故。
据记者了解,目前,"外挂车"现象已经在全国很多地区蔓延。吉林省有关部门统计,自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从吉林省转往外省的五吨以上大型货车就有3400余台。吉林省因车辆外挂每年损失各种税费也超过一亿元,如不采取强有力措施,2006年各种税费流失总额将达两亿元。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陕西省的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谈到"外挂车"问题时说,到2005年底,陕西省车辆外流超过1.6万辆,流失的公路规费达数亿元。
车辆户口"移民",肥了自己,却扰乱了交通秩序,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依法打击外挂、从源头上消除外挂的滋生土壤,还运输市场的公平环境,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费率差滋生外挂风
"外挂车"现象愈演愈烈,缘于利益驱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外挂车"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省份,一般是较发达地区的车辆挂上欠发达地区的车牌。"水往低处流"--费率差别是主要原因。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说,由于部分省份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降低车辆相关税费征收标准的方式,客观上吸引了部分想逃避本省较高费率的车辆,致使"外挂车"现象愈演愈烈。如西部某省交通征稽就曾出台规定:凡在其境内新购置车辆的,三年内减半收取养路费。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实行"一地缴费,全国通行"的政策。由于各省费率不同,缴费环境不同,同样载重的车辆在不同地区挂牌所缴费用差距很大,最终导致"外挂车"怪现象的出现。以养路费为例,按照西部某省2005年初的标准,每月每吨仅为75元,而辽宁省当时每月每吨为190元。照此计算,一个20吨左右的大车,每年将节省费用几万元。
一年能省几万元,这样巨大的利益滋生出了一条为"外挂车"提供非法服务的产业链。一些地方为了吸引费源,违规操作,简化办事手续,为车主们缴费提供了极大方便。同时,一些运输公司在形成一定规模后采取让利车主、优质服务的方式吸引车辆挂靠。这些公司为外地车主提供车辆选型、按揭贷款、上牌、保险、办证、缴费,提供运输发票等全套服务。
吉林省有政协委员认为,"外挂车"的根本原因在于省际之间目前在车辆落户、养路费征收、车辆年检等方面存在着政策和收费上的差异。由于机动车辆特有的流动性,使其在收费较低的甲地缴费,而在收费较高的乙地营运成为可能,而国家在这方面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个别省份及一些运输业主利用这种法律真空占了便宜。
严管重罚能否治标治本
为遏制"外挂车"愈演愈烈的势头,辽宁省交通厅等五部门在去年9月底联合下发通告,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挂外省牌照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吉林省也宣布,从2006年1月起,对"外挂车"进行集中治理。
专项整治以来,"外挂车"得到有效遏制。据辽宁省交通征稽局统计,从2005年10月到今年4月底,全省共整顿此类车辆9000多台。"外挂车"在辽宁省已经成为缩头乌龟,不敢露面,一条龙的"产业集群"也纷纷鸟兽散。但和其他一些专项整治行动一样,是否依然会陷入"你进我退,你退我进"循环往复的状态呢?
"外挂车"不是一省一地的事情。吉林省一些政协委员认为,由于公路养路费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大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导致各省之间政策差异较大。同时,一些省份为吸引周边省份的费源,不断出台优惠政策,加剧了交通费用区域差异化。他们建议,当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省际之间的协调管理,避免区域之间演发交通规费征收的恶性竞争事件。
辽宁交通征稽管理部门认为,个别地方变相降低养路费,简化办事程序,导致车主们可以"货比三家",从而使国家法定的规费成了车主们随意挑选的"自由市场"。彻底解决"外挂车"之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应统一全国征费标准,最起码制定下限。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建议,应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并出台《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在新规定中明确最低收费标准、最低包缴比例,对于低于该标准的,稽查地有权补征差额部分,以促进全国统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此外,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征费信息平台,实现征收数据共享。
一些车主认为,"外挂车"现象也需要管理部门认真反思本地运营环境。应该清理运营中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研究解决车辆税费负担过重问题。而涉车职能部门更要转变观念,为车主提供优质服务,让利于民,打造一个好的营运环境,留住本地车辆。
在现阶段,解决"外挂车"问题,一方面需要严管重罚,另一方面必须从源头上根治这种征收税费的严重失衡。有关专家认为,适时开征燃油税以取代养路费,是治理"外挂车"的根本途径。(记者 李亚彪 徐扬 褚晓亮)
【评论全文】
根治"外挂车"根在税费改革
"外挂车"这个市场经济派生出来的"怪胎",说来不是新鲜话题了,谁都知道它打的是国家征费政策不完善的"擦边球",其过程是堂而皇之的"方便优惠",结果是恶性循环的不公平竞争,既损害国家利益,也影响整个运输市场秩序。
车辆外挂现象并非辽宁、吉林专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车辆外挂已经引起了一些省际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严重矛盾。据传,某次公路局长会议上,某两个相邻省的公路局长因为车辆外挂问题,居然在会上动起粗来,其影响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那么,有没有一种长效机制来消除税费差异存在的不合理性,从根本上制止车辆外挂呢?最根本的办法看来还是费改税,即各种费改成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相关部门只做计划,实现收支两条线。从公路管理方面来看,费改税则能体现多用路多交费的公平原则。同时,征收燃油税后,撤掉林立的收费站,既可减少司机停车、交费、查车、交罚款等烦琐的环节,也可省了审批、办证、交费的麻烦,运输成本有望下降。当然,开征燃油税需要研究解决对非公路用油的补偿问题。
在燃油税改革尚未实施,彻底纠正"大吨小标"尚需时日的情况下,解决车辆外挂现象,就必须消除车辆外挂给车主带来的规费实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业内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种呼声很高的办法是平衡各省、区、市之间的公路规费标准。但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差异很大,车辆的营运状况也千差万别。即使全国征收标准统一了,有些地方还是可能为了本地区利益,随意降低计征吨位、降低征费标准等,仍可能出现大量的车辆外挂现象。倘若禁止车辆在省际之间流通,更是一条行不通的路。。
车主买车当然为了盈利,这一点无可非议,用经济手段调节车辆外挂应该是一条现实途径。笔者比较倾向的一个办法是:当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参加营运时,再补征一定差额,使其与本省车辆的规费负担相同。其总体思路就是,当外省籍车辆到达本省参与营运时,要求车主对其已经缴纳的公路规费与经营地应缴规费进行对比,如果已缴额低于经营地应缴额,就必须主动到当地稽征部门补缴相当于差额的"公平竞争费"。
以笔者的设想,"公平竞争费"按月为单位进行征收。缴费标准为车辆已缴的当月公路规费总和与同型车辆在经营地应缴公路规费缴费标准总和的差额。对于已经在车籍地缴纳各种公路规费的过境车辆,各地运管部门不得因为地区间征收标准不同而要求车主缴纳"公平竞争费"。当然,对于逃缴、漏缴公路规费者应该除外。公路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公平竞争费"等由交通部门征收的各类规费(不包括各种代征费和通行费)。"公平竞争费"征收额在30元/月·车以下者免征。对于未缴纳"公平竞争费"而从事运输业务者,除加倍补缴外,还应处以罚款。这似乎是在当前的国情下解决车辆外挂现象最科学的一条途径。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