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公司未及时清理障碍被判赔10万
大兴法院昨日消息,因未尽清理障碍义务,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判赔驾驶员李某10万余元。
李某诉称,2005年9月10日晚7时左右,他驾驶面包车行至大兴区京开高速路东辅路梨花桥口时,与道路当中一块水泥墩相撞后,又撞到左侧隔离墩上,车辆前部损坏,他和乘客黄某均受伤。 事发后,李某的左小腿因伤势过重被截肢,共花费医疗费、假肢安装费及修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因该路段的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对道路的管理不善所致,故将其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精神补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7万余元。
首发公司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由首发公司引起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驾驶员,应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首发公司作为京开高速公路辅路的管理单位,对所辖路段负有维护及管理义务,因其未能及时清理障碍,以致造成李某撞到路中水泥墩后受到伤害,对此,首发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首发公司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