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相关生产企业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农用运输车”称谓将不再使用。
通知说,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
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