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概念方可规避争端
电动自行车行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阻碍甚至封杀。历经磨难后,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国家道路安全法》,正式承认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权利。 北京等地也相继对电动自行车开禁。来自行业外部的阻力渐渐弱化,但是来自行业内部的矛盾冲突开始突显出来。管理体制和标准化技术的滞后等因素已经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瓶颈。
专家认为,要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内扰,应尽快修订新的国家标准和完善现有标准,这样才能为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通过国标修订质疑的风波,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应该归属于自行车的范畴,并应纳入自行车产品系列;行业中有些企业有意将电动摩托车纳入自行车标准的范畴,并享受非机动的待遇。这样一来会混淆视听,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混乱,给消费者的骑行带来安全隐患。”王凤和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为了明确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电动摩托车的相关标准,“这样对于两种产品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对此,倪捷也做出了类似的表示:“《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轻型电动车这个概念。过去我们将自己称作电动自行车,这样的称呼不仅引发和传统自行车的冲突,还引出了业内‘轻摩化’的争论。如果能够将轻型电动车独立门户成为一个新产业,就会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争论。”
“造成这场标准之争的根本原因是管理体制滞后与企业利益间的矛盾。”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中国经济报告课题组秘书长张诗雨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张诗雨认为,面对轻型电动车这样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化生产方式,以及其对高新技术的快速吸纳和产业化推广能力,CBA受自身职能和技术背景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传统的管理体制与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加快产品升级、促进技术进步之间,产生了强烈的矛盾和冲突,突出表现在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对于产品质量和性能日益提升的要求。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技术部主任张秀春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我国轻型电动车行业只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轮椅车》两个国家标准,许多城市也是按照该方面标准的要求授予了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但是标准的滞后导致轻型电动车产品技术上归类不清,其他类型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的轻型电动车也无法获得上路权。
张秀春认为,正是这种尴尬地位导致企业为了获得上路权,想方设法向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靠拢,将许多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产品冠上“电动自行车”的名称,鱼目混珠。“应该尽快修订《道路车辆分类管理与代码》国家标准并制订急需标准和完善现有标准,为产业发展铺平道路。”他说。
“应另外制订独立的标准体系,让受到老百姓欢迎的所谓 ‘超标’的电动车尽快有合法的身份。” 多年从事电动车研究的清华大学马贵龙教授也表示,这样才能够让“双方都不为难。”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