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价值50多万元的越野客车在小区内丢失,但日前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仅赔偿1万元。
赵先生居住在房山某小区,虽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合同,但均按时缴纳水电、停车、综合服务费等。几年前,赵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越野客车,但未投车辆盗抢险。 去年年初,他的车停在小区内丢失。
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该对自己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折旧后的损失4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与物业公司之前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应该按照保管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是物业公司存在车辆驶出却没有登记的服务瑕疵。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万元。
之所以作出该判决,原因是双方就车辆的停放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所以不应该按照保管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