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某购买的新车两年内发生故障,修了20多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无奈只得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判决销售商退还车主全部购车钱。
王某起诉称,2003年10月15日,她花43万多元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阿尔法-罗密欧ZAR93200轿车。 同年11月3日提车,可当月17日车辆就发生故障,她立即找销售商维修。在此后车辆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行驶中灭车、无法挂挡、灭车后刹车失灵等严重故障。销售商在两年的保修期内对上述故障维修20多次,并且对重要部件进行过更换,但车辆仍无法正常使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同意将车辆变速箱部分的保修期延长半年至2006年5月2日。此后,她再也没开这辆车,而是又重新买了一辆。
王某认为,因被告销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严重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销售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车款、支付车辆购置税37179元、赔偿3年度养路费4124元及车船使用税600元,公证费2300元。
销售商则认为,王某买的车型控制方面存在特殊性,灭车原因有可能与其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有关。虽然给她维修保养20多次,但主要是进行车辆常规保养及事故维修,所以现在同意继续给车辆检测维修,而不同意退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没有采纳销售商的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王某的车在城市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灭车现象,并经被告维修人员拖车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从交通安全角度可判断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王某据此要求退车,符合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