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卡丢失按24小时收费”,因此在东方广场停车场遭“罚”的王先生以消费者身份起诉东方广场,试图扳倒这项“霸王条款”。今天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法院适用《合同法》,认为停车场既已明示收费规定,接受服务的王先生就该照章办事。
今年2月3日,王先生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后因丢失停车计时磁卡,与停车场产生分歧。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管理员以停车场管理规定“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要求王先生交纳120元停车费。交涉了2个小时后,王先生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他随后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了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认为收费规定显失公平,要求东方广场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并取消“停车卡丢失按24小时收费”的不合理规定。据了解,东方广场在事发后已经拟定将规定改为“停车卡丢失按照当日零时收费”。
庭审时,东方广场辩称在停车场内的入口处设置了明示牌,王先生在入场停车时应该看到了“停车卡丢失按照24小时收费”的规定,此规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东方广场认为停车场的规定是必要的,如果部分司机以停车计时卡丢失为由要求管理人员查询实际停车时间,很有可能造成实际管理的瘫痪,有的车主也会以丢卡为借口逃避交停车费。
法院的判决没有按王先生起诉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适用了《合同法》。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取得了停车计时卡之时,即与被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受服务人的基本义务就是在接受服务前,对服务人的服务收费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内容,都应予以必要注意,无论服务人采取何种告知形式。本案中,停车场不仅摆放了用以公布与服务相关内容的告示牌,所发放的计时磁卡上也提示停车人参阅其相关使用规定,而王先生自己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按告示标准支付费用并无不当。王先生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