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如果为爱车保险,车主将增加一项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增加的支出是1050元,而以前的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价格是否调整、调整比例多少,依然存在变数……
交强险费率大都能接受
保监会公布了7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相关细则。 小型家用车的基础费率为1050元保6万元,比之前盛传的1800元几乎低了一半。
据了解,第一年费率将采用“一刀切”形式,全国统一定价。并按车型、用途不同分为8大类42个小类。除拖拉机保费“待定”外,其余保费金额在120元-5660元/年波动,均价1100元/年左右。而最受关注的私家车保费则按6座以下、6座以上定为1050元和1100元。
“一年交1050元保费,能够保证驾驶员、行人基本安全,对我看来,值!”刘先生是交强险实施的支持者之一。
提前续保是否失算
冯先生的保单原本在7月5日到期。为规避“交强险”的支出,他提前把自己在中国保险公司的保单改成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单,为他办保险的业务员告诉他:“一年之内不用再买交强险了。”
根据保监会出台的细则,7月1日起交强险实施后,“旧三者险”尚未到期的,可于原有保险到期后再改办交强险,期间无需担心不能上路或罚款风险,只要随身带着未到期的保单即可。
但交强险费率比此前预期低了将近一半,冯先生通过提前续保“占便宜”的想法就有些“失算”了。
现行三者险7月1日废止
保监会日前在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施行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表示“自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此外,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各家保险公司不得以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承保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者险。
目前的“旧三者险”分为4档:5万保额、10万保额、20万保额、50万保额。
根据保监会的说法,配合交强险施行的“新商三险”可能更细分,会按照5万、10万、15万、20万的模式依次递增。而保费价格则有20%-25%的下调。以保额5万元的6座以下私家车的商业三者险为例:以前价格为945元,而新价格仅为671元,下调近25%。
问与答
问: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问: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答: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问: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者险有何差异?
答:一是赔偿原则不同,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三是具有强制性,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否够用?
答:目前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需要,能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同时可以获得死亡伤残赔偿。
问: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答: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问: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是否有效?
答: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关系每一个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理论上将有100%的投保率,也就是说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据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多辆,且这个数字保持着很快速度的增长。
当然,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从书面的解释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通俗地讲,交强险是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车主投保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地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长,道路交通压力日愈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必将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合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