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四大疑问
对于两天后正式启动的交强险,有些疑问,不仅消费者知之不详,连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也解释不清。上周末,记者拨打各保险公司的咨询热线,不过询问交强险具体的生效日期就得到了三种答案,人保95518认为7月1日出单,正式生效是7月2日;太平洋95500给出的说法是6月30日出单,7月1日生效;而平安的答复则是“还不太清楚”。 令大家都发懵的交强险,说不清的地方远不止于此。
●无责赔偿谁来赔?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为避免多买一份强制险的额外支出,不少车主选择了提前续保,这种做法未见得明智。虽赶在7月1日前续保出单、而起保日期却在该期限之后的车主可谓白费心机,因为保监会规定,旧保单生效与否要看“保险起期”,在7月1日之后的仍须购买交强险。
此外,暂时代替强制险的商业三者险能否起到无责赔偿的作用是个问号。大地保险公司某负责人表示,既然已经出台了真正的交强险,商业保险也将恢复其本色———按责赔偿,不会再代强制险“受过”,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会提供赔付。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在上周透露,两个险种的赔偿按各自约定条款进行,保险公司只赔偿驾驶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果真如此,持有效的商业保险单而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自身没有责任,究竟是按交强险规定的必须予以赔付,还是按商业三者险规定的无责免赔?目前没有定论。
●引发骗保怎么办?
虽然强制险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必须执行,但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7月1日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开始并行,很多车主将持有两份车险保单,这会增加骗保的几率。两车发生碰撞,向对方的强制保险索赔后,有可能再以单方事故的名义通过自己的商业保险额外获利,如果不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极易发生骗保。而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都是自己独立开发,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至少在今年内不可能实现。
●赔偿不看责任看保险?
如果分别投保两种险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伤害,在履行赔偿责任时,有可能出现两辆车责任倒挂或失衡的现象。即两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发生碰撞,对行人造成伤害,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却仍由负次要责任但投保了交强险的一方先行赔付。业内人士指出,这有悖于保险的近因原则。
●负全责也能得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保监会对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解释中表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有责限额的20%计算”。意味着两车相撞,全责的也能得到最高400元的赔偿,而无责一方却因增加理赔记录,势必影响下一年度续保的费率。这一推论在拨打太平洋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询问后得到了印证。
●新闻背景
什么是交强险?
中国保监会6月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