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交管部门安装的电子眼没经过强制检定,所拍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市民喻先生将交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喻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拍下超速。去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喻先生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喻先生称,《计量法》中规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而电子眼被列在目录之内。喻先生认为,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眼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针对电子眼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此情况下,喻先生主张的电子眼的记录不应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意见,法院尚难予支持。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