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即日起交警将按规定在纠正机动车交通违法时检查其交强险标志或者商业三者险保单。对商业三者险过期又未购买交强险的,交警将立即扣留车辆直至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补购保险。 交警特别提醒,如果购买了交强险,一定记得将其标志与检验合格标志及时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元的罚款。
处罚篇
未贴标志最高罚款50元
从7月1日起,交警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机动车进行纠正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将依法检查车辆的保险凭证。在商业三者险期限内,尚未购买交强险的,必须携带保单备查;购买了交强险的车辆,则必须将统一的保险标志与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窗右上角。依照四川省《道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或者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的,最高可罚款50元,但不记分。
未带凭证扣车+2倍罚款
未随车携带保险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投保的,一经发现交警可以立即扣留车辆,直至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或依照规定补办投保手续。此外,交警还将按规定对车主及管理人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交强险保费每年为1050元,2倍罚款即2100元。没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对新车交管部门将不予登记上户,对旧车不予年检。
伪造标志缴扣车辆+罚款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交警不仅将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而且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作用篇
事故伤者有了基本赔偿保障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交警指出,交强险6万元的赔偿限额虽然不高,却为伤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赔偿保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发生驾驶员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其中有一部分是驾驶员和车方确实筹不到钱,也有一部分是担心垫付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条例的实施解决了交通事故中司机无责商业三者险不赔付所带来的争议和纠纷,以及事故发生后司机无责也要担责的怪现象。同时,它还解决了事故伤者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减轻了驾驶员、车方的垫付负担。抢救费用垫付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交警处理事故也大有助益。
交警说“法”
细节需完善交强险有三大“硬伤”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交警向记者介绍,这一条例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细节上的问题。
其一、条例中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但是,是由投保人到保险公司领取抢救费用后再交到医院,还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等支付、垫付的具体方式,以及保险公司与医院如何衔接等细节都不明确。
其二、虽然交强险6万元的分项赔偿限额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但限额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在部分致人重伤的事故中,6万元有可能不够。”他建议机动车主最好能再购买商业险作为补充。
其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待建立。
记者马黎明实习生石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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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刘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