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问
交警:交通法有盲点只能定无责
就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争议的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记者采访了昌平交通支队。据宣传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介绍:
交通部门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负责事后当事双方的赔偿问题。这起事故发生在紧急避险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避险区如何避险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交通队只能认定事故为意外,双方均无责任。
按常理,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应该赶紧报警由交通队来处理,而不是在避险区修车。他还强调,无责任并不代表不赔偿,没有责任只是没有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刘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是《民法》的范畴,当事双方应到法院解决。
这位交警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非常特殊,它暴露出目前交通法在避险区使用方面的盲点。“避险区在危急时可以挽救人的生命,所以在避险区内避险也应该有相应的规矩来遵循。”这位交警说。
法院:事故认定书不是定案依据
那么,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份无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陶志蓉女士。
记者(下简称记):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份无责的事故认定书的呢?
陶志蓉(下简称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普通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无论公民或者是组织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记: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法院是根据什么判定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陶:根据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以及当事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我们的判决除了《交通法》,还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
记:撞死人的司机刘刚会不会因为交警判定无责而不履行法院判决?
陶:交通队的事故认定是根据交通法判定的,而法院是依据相关法律作的判决。刘刚必须履行法院判决。
事后探讨
“交通法在避险区方面有漏洞”
对于本次特殊的交通事故,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浩明博士。
许浩明认为,当前的交通法对于紧急避险区使用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所以交警才会判定当事双方均无责任。因为社会发展,一些新生事物诞生,相关的法律不成熟产生漏洞也难免,这需要国家在一定时间对法律漏洞进行相应的补充。法律有漏洞并不可怕,法院可以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去调整和平衡。就像这起交通事故,司机刘刚对事故无责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许博士还认为,法院仅以司机刘刚的汽车超载,判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些欠妥当。因为朱勇的货车也存在超载,而且朱勇在避险区修车,是否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车修好,在修车的时候是否有明显的障碍物提醒——如果这三方面刘刚有充分举证,法院也应该采纳,减轻刘刚的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认为填补盲点仍需时日
对于我国目前紧急避险区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北京市人大代表王丽梅女士。
“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确实没有任何规定。”王女士首先强调。她认为这可能是当前法律存在的盲点,但国家不会因为避险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就考虑立法。因为立法必须有实践做基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才会考虑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王女士认为,虽然刘刚是在前两个避险区都有车辆、不得已才开进第三个避险区的,但刘刚撞死人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避险区是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这种公共资源国家不可能准备得非常充分。
她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有道理,把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普通证据符合司法实践。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不报警也是他的权利,这并不违法。在一些单边事故发生时,很多司机都选择不报警,也没有这个必要。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