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轻便摩托车捎上同事回单位吃中饭,没想到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同事死亡。因违法载人,摩托车驾驶员不仅要承担18万元赔款,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金顺官被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5年12月6日早晨,金顺官与同事蔡某到达南汇区泥城工地测量路面,大约10时45分许,两人准备回单位吃中饭。因金顺官开的是轻便摩托车,蔡某骑的是自行车,加上下午还要工作,因此,蔡某要求乘坐金的摩托车一起回去吃饭,金顺官予以同意。
11时许,当金顺官驾驶违法载乘蔡某的轻便摩托车,沿南汇区塘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道路口时,未让右方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中型客车先行,两车在路口发生相撞,当场致蔡某及其本人倒地受伤。后蔡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金顺官赔偿蔡某亲属经济损失近18万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顺官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顺官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且行经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构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金顺官理应承担上述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