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紧急刹车,公交车里的老汉李天(化名)应声摔倒。
这一摔,摔出了我省公交车上摔伤的最大索赔案。李天起诉索赔21万元,而公交公司昨天被宁波镇海法院判赔了19万元。
一个急刹车,老汉摔断8根肋骨
61岁的李某是杭州人,在宁波一家公司工作。 2004年11月19日下午,他在镇海办完事回到宁波,乘541路公交车去宁波火车南站。
当该车行驶至宁波火车南站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突然冲出,司机紧急刹车。伴随一声尖锐的刹车声,李天被抛离座位,撞上铁栏杆,然后重重摔倒在两米开外。李天痛得叫出声来。
李天立刻被送往宁波市第一医院,经查,第二到第九根肋骨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李天又转院,于去年年底出院。
其间,李天及家属与541路公交车所属的宁波某公交公司协商无果,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21万元。
李天在诉状中认为,他投币上车后就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将他安全送达,是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他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赔偿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对李某的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与三轮残疾车相撞,所以,具体赔偿应该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普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增加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赔偿项目,其赔偿数额相当于残疾赔偿金。
公交公司一审被判赔偿19万
最后,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天19万元,其中包括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3万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将客运业的经营者与乘客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并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法院的结论是:“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乘客乘车受伤现象时有发生,公民享有最大程度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个事情对乘客很有借鉴意义。”法官指出。
但公交公司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似乎公司已经准备上诉了。”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