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法院一审、二审审结,消费者如同惊弓之鸟;一边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可劲地呼吁:汽车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保护范畴。在经历过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若干次大讨论之后,现在轮到了讨论汽车。
消协呼吁是为了捍卫《消法》,《消法》实施至今已有12年;讨论汽车消费是否适用《消法》同样也是为了捍卫法律尊严,当然还为了汽车工业自身。从1994年国务院颁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到2010年汽车工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目标至今,整整也是12年。12年了,汽车的身份还是很尴尬。
四川省成都市不止一家法院说,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品,汽车消费不该被列入《消法》保护。如果要我们赞同这些法院的观点的话,那可能会是在20多年前。20多年前,汽车的确不是生活消费品,国内汽车产品主要还是各种中、重型的载货汽车、越野车和矿用自卸车,即使有少量的乘用车,那也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可如今,汽车早已进入家庭生活领域。
汽车进入家庭不是生活消费品,那什么样的生活消费品才是《消法》保护的对象?《消法》中明确指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需要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与生产消费有着本质的不同。《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需要,排除了生产消费。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居民的消费结构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基本生活资料,如各种生活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二是以文化、科技、艺术、教育等精神消费为主的发展型消费;三是以娱乐、舒适、旅游等需求为主的享受型消费。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早已不再是商品的种类和价格。虽然人们实现购车梦想的时间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汽车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在这个大背景下,对“汽车是不是消费品”的辩论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而是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一辆汽车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旦在消费买卖中出现任何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即使上法院打官司,走司法程序的成本也未必是人人都能负担得起的。
其他成本不算,仅仅就时间成本而言,还是以成都市的案例为证,在地市两级法院以“汽车不是消费品”为由判决之后,消费者即使想申诉,上省级高院可能也需要等待2年,也许会是4年,4年过后,则正好是2010年,如果某些法官连汽车的身份和汽车与消费的关系都没能理顺,2010年汽车工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吗?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