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规维护消费者权益
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管理者还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建立了我们自己的汽车召回制度,给广大汽车消费者带来了福音。
2004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确立。 随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又先后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使召回制度日趋完善。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汽车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也带来了动力。它促进汽车制造企业从源头抓质量,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系统,巩固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保证了公共生命安全。这一制度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据悉,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迄今,国内外汽车厂家共召回缺陷汽车40多万辆。
与消费者关系重大的政策还有一项就是引起争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这个于2005年2月25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办法》规定,今后经营者要经营该品牌汽车,必须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但是经销商却认为,《办法》出台进一步抬高了厂家在销售环节上的话语权,商家的生存将完全系于厂家的好恶。《办法》实施后,经销商稍有差池,就会被名正言顺地踢出局。但是,还有专家认为,这一办法的实质是提高了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门槛,加强了厂家对经销商的监督,这有利于经销商提高服务质量,消费者也可以从中受益。
●倡导环保促进汽车业可持续发展
最近5年,国家在汽车产业政策的制定上特别加强了有关节能与环保方面的内容,用科学的标准与规范去约束汽车厂家的生产与投资行为,促进汽车工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中国首个汽车油耗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于2004年10月29日出台,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对于新开发车型,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正在生产的车型分别比新开发车推迟一年实施。届时,没有达到标准的车辆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这是一项节能标准,有望减少因为汽车保有量日益增加而能效较低所带来的能源浪费;促进落后车型的更新换代,有助于国内合资汽车企业引进真正的先进技术。对于国产自主品牌企业而言,该项政策如同一道“紧箍咒”,自主创新要先从技术开始。
2005年7月1日起,国Ⅲ汽油标准实行,12月30日,国Ⅲ汽车排放标准开始实施。这是两个环保标准。都是在北京市率先实行,两年后,全国将统一实行机动车排放国三标准。自12月30日开始,北京市开始实行欧Ⅲ汽车排放标准。这一标准的实施最大的意义在于减少因汽车保有量增加而带来的污染问题。而对市场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淘汰那些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环保法规的企业或车型。将环保概念强化到汽车产业中。
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明确提出放开对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引导、鼓励企业生产、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