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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主路3.9公里路面“过油”,导致交通瘫痪约3个小时,发生车祸7起,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昨天,这起震惊京城的“二环路洒油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24岁的油罐车司机高淑宝有期徒刑4年;车队副队长刘会清等7人在警方调查时隐瞒实情、作假证明,致案件侦破时间长达4个月,法院判处他们缓刑。
8名案犯接受审判。通讯员 张晖/摄 法院判决 司机被判四年刑 昨天上午9点,穿着蓝色号服的高淑宝等8名被告被法警带上了法庭。 法官向他们宣读判决书。法院认为,高淑宝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柴油遗洒于公共道路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车队副队长刘志国等其他7人分别构成窝藏罪、包庇罪,分别判处缓刑。 案犯反应 司机不服称要上诉 听完宣判后,高淑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很郁闷,他说自己不能接受这个判决,并“要上诉”。 “当初不听他们的就好了,他们不让我报警,我就没报警,他们都能回家了,把我一人留在这儿。” 高淑宝说,拉货时还没有获得运输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是被车队安排顶班开油罐车的。出事后几天他就被车队开除,被安排住在郊区的一个小房子里。 “我觉得对不起那些发生事故的司机,可是我只是过失犯罪,判我4年,我真的接受不了。”高淑宝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犯了一个过失而已”。 高淑宝告诉记者,他家里有年迈的父母,舅舅是残疾人,弟弟正在上高中,一直靠他和父亲养活这个家,“4年怎么过啊?” 其他案犯面露轻松 除了他,其他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则显得比较轻松。有的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有想到自己在宣判后就能回家了,心情很好,但通过这件事,知道碰到类似事故,不能存侥幸心理。 检察官提醒 报警可能不担刑责 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高淑宝当时没有逃逸而是及时报警,交管部门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就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可能也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淑宝 油罐车司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4年 刘志国 车队副队长,后勤负责人,犯窝藏罪被判2年缓刑2年 罗克民 车队副队长,主管工地的负责人,犯窝藏罪被判2年缓刑2年 刘占军 车队承包人,主要负责承包工程和结账,犯包庇罪被判1年缓刑1年 朴建平 车队队长,车辆负责人,犯包庇罪被判2年缓刑2年 刘会清 车队副队长,主管安全工作,犯包庇罪被判2年缓刑2年 富文兵 车队副队长,负责带车到工地施工,犯包庇罪被判1年缓刑1年 李祥龙 车队职工,犯包庇罪被判1年缓刑1年 【相关链接】 洒油事件造成400多万损失 2005年4月22日5时26分,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高淑宝驾驶油罐车在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沿德胜门桥东至官园桥南一线3.9公里长的路段遗洒了大量柴油。当时,高淑宝没有任何运输危险物品资格证书。 高淑宝在行驶至阜成门时被他人告知油罐车漏油,他检查油罐车时才发现自己忘记关闭油罐车阀门,导致油管爆裂。高淑宝关闭阀门后驾车逃逸。 因洒油路线长约3.9公里,又赶上早高峰,使得当时西、北二环路交通瘫痪了约3个小时。经统计,此次“遗洒事件”先后造成7起交通事故、13辆机动车受损、5人受伤,共计损失6.8万多元。另按照300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给公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高达409.5万元。 事发当天,高淑宝回到单位汇报情况后,公司的车队副队长刘志国和罗克民为掩盖遗洒柴油的事实,将高淑宝送到门头沟一平房内藏了起来。 北京市河湖管理处职工刘占军和华昊公司车队队长朴建平等人向警方提供了虚假证明及假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而且涉案人员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毁灭了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赵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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