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有话要说。
生活消费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中消协认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耗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还是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需要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与生产消费有着本质的不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通过购买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
中消协认为,居民消费从结构上看,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基本生活资料,如各种生活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二是以文化、科技、艺术、教育等精神消费为主的发展型消费;三是以娱乐、舒适、旅游等需求为主的享受型消费。生存型消费只是生活消费的最低层次,发展和享受型消费层次较高,是人们解决温饱后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断变化,概念正逐步升级,从最初的老四件———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到新四件———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再到商品房、汽车、旅游、保险等新兴消费领域的出现,各种原本昂贵的消费品正大踏步地进入寻常百姓家。这说明,对于生活消费不能以静止的眼光看待,更不能以现阶段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将其排斥在外,商品的种类、价格不是衡量是否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
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有助扩大内需
中消协认为,刺激消费是当前扩大内需、启动经济的着力点,其中激活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更是重中之重。与其他行业相比,汽车行业的产业链相对较长,可以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若干相关领域的发展。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对此,国家十分重视。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自然人的汽车消费行为做了明确阐述,第六十一条规定:要“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2005年又出台了《汽车贸易政策》,其中第一条特别指出:“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
有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中消协指出,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要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而言,《消法》是一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且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消法》最为闪光的核心条款。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中消协表示,《消法》实施至今已经12年了。其间,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中消协为此呼吁:
———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同消费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做斗争;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高度关注消费维权的最新动态,及时发表文章、意见,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只有市场规范,竞争有序,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企业也才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