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刚买来3个月,车前盖处竟无故自燃,愤怒的车主将车行告上了法庭。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宝马汽车属于缺陷产品,车行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去年7月10日,林某在深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宝马730Li银色轿车一辆。 谁知,11月14日凌晨,停驶的宝马车前盖处竟突然冒烟,林某当即报警。后将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林某认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销售公司承担包修烧损的轿车的责任,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租车费损失,每月租金4000元。
为查明自燃原因,被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该车火烧及发动机毁损进行鉴定,结论为车辆在静止(非行驶状态)期间,由于水泵皮带毁损,冷却空气流通不畅,发动机过热运转,从而引致发动机损坏。当发动机连杆损毁至击穿缸体后,发动机油从缺口溅到排气催化器导致着火燃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对于所售宝马汽车的质量应承担产品合同责任和质量保证义务。但林某购买的宝马车竟然在静止情况下自燃并严重烧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然该宝马汽车在销售前已经检验合格,但是,检验合格并不能作为证明该车绝对不存在缺陷的证据。因此,应当推定该宝马汽车存在严重缺陷,属于缺陷产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依法判令被告应承担林某要求的相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