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
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搞研发有利于我们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最近接触了一些外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 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困惑,说你们讲“自主创新”,是不是要把我们排除在外,是不是要将我们“边缘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国本土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创新活动,都属于自主创新的范围。道理很简单,虽然这些企业的投资者中有境外的投资者,但企业作为法人,在法律上是中国的。随着全球化、市场化的推进,大量境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也到境外投资,“纯中国血统”的企业越来越少。既然这些企业的产值、就业、税收都被算成是中国的,它们所进行的研发活动、创新活动如果不被看成是中国的,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在我们中国这块土地上,应当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多的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应当形成最广大的“统一战线”。这样看问题,符合我们现阶段的实际,对整体上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好处。
从内外资企业的角度说,我们所说的自主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的创新能力的提高;一是外资企业研发能力向中国的转移。当然,前一个方面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由于外资企业的技术含量相对高一些,对后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不能把这两件事情对立起来,实际上它们是互动的、互补的。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所着眼的主要是国内市场需求,重点放在加工生产、销售能力等,尽管政府要求把研发活动引进来,但真正进来的不多。即便如此,这些活动对内资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汽车行业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一些合资企业,对以后成立的新兴内资企业,至少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人才和知识,新兴企业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从合资企业流动出去的。在人才流动的背后,是知识、经验和技术的流动;二是产业配套条件的初步形成。过去上一个汽车制造厂投资一百多亿元,原因是几十个配套企业都要自己投资;这几年的新兴企业投资几个亿、十几个亿,就可以生产出新车,因为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配套体系。不难设想,如果没有这些人才、技术、管理和配套条件,新兴企业在短短几年内是难以正常运行的。随着竞争加剧,中国国内生产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加上我们拥有日益增多的高素质、低成本的研发人才,外资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将研发活动向中国转移。这是大势所趋,你不转移,就可能在竞争中落败。所以,我们说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环境,是促使外资企业研发活动向中国转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政策也难有好的效果。外资企业转到中国来的这些研发活动,除了本身构成中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必然要使用和培训当地人才,促进知识和技术传播,必然要寻求内资企业合作,寻求当地配套产业和服务机构来做支持,经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中国汽车产业创新平台的能力得到提升。所以,把外资企业的创新活动看成我国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鼓励他们的研发活动向我国转移,对内资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有好处,对提高我国经济总体创新能力有好处,也正是新时期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政策所要求的。
其次,要重视开放式创新。这方面可以说很多问题,我想强调一下创新的组织模式。从国际经验看,企业创新的模式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比较传统的模式,大公司设立较大规模的中央实验室或研究院,有的业务部门也有实验室,通过几个环节,形成市场上的产品。这种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研发与市场的脱节,不少大公司因此而走向衰败。所以有人说,企业创新就是如何把一种已有的技术变为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二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产品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这些年来大公司致力于改革,重点是解决研发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形成了一些新的程序和机制。另一类模式是较新的,也可以看成是对上述老模式的改进,就是大公司并不建立很大的研发机构,研发主要集中在集成能力上,除了自己的一些研发成果外,更多的是发现和收购外部小企业的成果,然后在大公司内部集成为新的产品。
我们现在鼓励大企业设立较大规模的研发机构,总体上说有积极意义,但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研发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不能离市场过远,要以中短期研发为主;二是要形成一套研发与市场互动的组织、程序和机制,与国外大公司合作,既要重视技术成果的转让,也要注意其研发与市场互动机制的引入、学习、消化吸收;三是重视开放式创新,除了自己搞研发外,通过收购等方式将其他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小企业的成果在本企业集成。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