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奔驰S350车主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法院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元车款并赔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6月23日,周先生和妻子傅女士向申新公司购买价值137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S350轿车一辆。可拿到车不到一个星期,这辆百万元名车就出现跑偏现象,之后更是“问题不断”。无奈之下,夫妻俩将销售商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厂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车辆,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137万元人民币。
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奔驰车虽然经过维修,但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些维修问题属于该车的自身缺陷,而且在三年不到时间内,该车已经行驶9万多公里。此外,原告存在未按制造商要求进行保养以及发生事故后未到指定维修商进行修理,故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按要求定时保养
2003年下半年,原告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处做了两次四轮定位检查。2004年一年,原告未将车送到指定维修商进行维修、保养,直到2005年上半年,原告再次来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对车辆进行保修。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申新公司表示,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长期不送交奔驰指定的维修商进行保养,也可导致车辆故障的发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车存在缺陷且因缺陷造成了人身或该车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后果。
未到指定维修商处修理
对原告反映的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SRS)警示灯进行了四次维修。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申新公司辩称,本案奔驰车的安全气囊灯亮问题经四次维修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隐瞒了该车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在事后由非奔驰指定的维修商进行修理的事实。
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交警部门调查了解到,本案奔驰车曾于2004年9月28日在本市闵行区与一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事故原因由奔驰车驾驶员违章超车造成。事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受到的损害进行评估,估损额为人民币43199元。事后原告将损坏的车辆送至一家非奔驰特许修理厂进行了修理。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