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份开始,如果汽车商迟迟不交车,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直至退车。昨天(8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北京汽车买卖合同》范本开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意见。记者了解到,工商部门随后将在争议更大的机动车修理领域制定示范合同。
此前,市工商局曾经在网上对范本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作出6处修改。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论证稿中新增了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还规定,因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卖方如果拖延交车将付违约金,消费者可以退车,并要求卖方支付定金。合同中多处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如规定了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若卖方明知该车有缺陷,不明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售后服务条款中增加“卖方要为买方提供由生产厂家认定的两家以上维修保养网点”。
据了解,该文稿曾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短期试用过1000余份,没有出现不良反映。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合同文本在论证后没有出现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有可能在10月份实施。
论证现场
法律专家认为合同应有退货条款
在论证会现场,消费者代表、市消协、法律专家等几个不同群体的人围绕着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一致提出,汽车也是商品,允许退货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焦点一 备胎是否应该“标配”
“备胎应该与原车轮胎同型号”,同样的声音来自消费者、市消协负责人、法律专家。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坦言,修车点往往相隔甚远,而窄胎着地的面积和摩擦力有限,其速度也是有限制的,在高速路上长期行驶容易发生意外。厂家应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进行承诺“备胎等同标配”。
而北京现代的法律事务科科长胡铁成则认为,备胎不应该定位为汽车的第五个轮胎。“备胎是紧急备用的,它的规格或尺寸国家现在没有硬性的规定。”胡铁成认为,如果把它作为第五个轮胎,汽车的成本就提高了,这样将会导致汽车售价提高。
焦点二 办手续途中刮蹭谁先赔
范本规定,汽车存在缺陷,经销商无过错时,消费者向厂商索赔。消费者高巍、市消协秘书长张明提出,根据消法,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主动向消费者赔偿,销售商再向生产厂家追偿。
在委托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经销商在办理上牌照、保险等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消费者应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经销商予以修复或赔偿。法律专家则提出质疑,保险生效前谁来赔?
北京鹏奥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杨春雷说,在代办服务过程中,车辆停放在道路上的,可能随时会发生问题,如果后车追尾就不是经销商的责任。胡铁成也提出如果把责任都推给经销商,后者负担太重。
焦点三 汽车能否退货
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一致提出,汽车也是商品,允许退货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曾经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卖方质量超前承诺,并在一定条件下可退换的条款,加大了经销商的风险。可由于汽车不是“三包”产品,退换不只是经销商的问题还要牵扯到厂家,考虑到这些原因,北京的合同中没有规定退换条款。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