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上午,全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通过了实施前的首次公开论证。论证会后出炉的论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6处改动,新合同将有望在10月前正式实施。
出席此次论证会的有相关部门、业界专家、厂商及消费者代表。 新出的论证稿与原稿最主要的区别是,增加了关于买方违约情况下的规定。该规定称,在汽车买卖过程中,如果汽车消费者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违约时,也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内对汽车经销商行为明确进行了规范,例如若卖方明知该车有缺陷,不明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针对目前市场上盛行的定购销售方式,新《合同》规定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全车价款的20%。但该合同吸取了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的教训,考虑到目前国内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实施,新《合同》文本并没有设置退换车条款。
据悉,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其中《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必填附件,而《委托服务协议书》是可选的附件。今后该合同将采取网络下载和从工商局购买的方式灵活发行。在此之前,该《合同》已经成功在原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成功短期试用千余份。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