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六年对养路费的征收都是违法的,因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此说让众多车主大感惊讶,而交通主管部门昨天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养路费违法征收?
这篇评论文章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但该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对拖欠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文章作者还发现,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从当年起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就该文章内容,记者查询得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路法》,将原法“允许征收公路养路费,并要求将此收入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的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删去了原有不交费须予处罚的条款。
多数车主表示惊讶
“还不知道呀,有这么好的事情?”听到记者介绍该评论文章的内容,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广州车主林先生大感惊讶。林先生已经有五六年车龄,他表示每年都按时交纳一千多块钱的养路费,“否则车证会过不了年审”。
另一位车主陈先生则对三年前被罚的1700元滞纳金仍心痛不已,大喊冤枉。陈先生说,他2003年初买车时,车行老板告诉他所有的费用都交齐了。半年后,他却发现自己已经欠下1700元的养路费,并要另交1倍的滞纳金。“从没有人通知我要交养路费,服务太不到位了。冤枉!”陈先生感叹说。
还有车主反映,有时候丢失车辆在交警部门登记多时后,仍被告知要交纳养路费,这是很不合理的。
律师:可能执法错误
对于该评论文章所说的情况,广东鑫一华律师所的唐红炬律师表示,以前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如果相关法规确如作者所说,那么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就是执法错误,涉及行政违法。
唐律师表示,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有关部门执法要遵循部门法规效率不及法律效率的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以后出台的为准。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的徐再良律师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收得这么高确实没什么法律依据。但从车主的角度来讲,他认为在现有国情下征收养路费也可以理解。
交通部门尚无回应
昨晚,交通部官方网站尚无出现有关“征收养路费违法”的相关回应。而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公路管理部门昨天也表示,尚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关于该评论的任何意见。
今年8月9日,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曾提醒市民,近两年来广州仍有4万辆车欠缴养路费,新领牌证车辆的车主10天内就应到征稽机构登记交费,逾期将须按日缴纳1%的滞纳金。
征稽处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车主联系方式经常变动,使得征稽处难以及时通知车主前来交纳养路费。8月份征稽处将在网络上公布欠费车号,并于今年年底前开通网上征稽所,方便车主随时交费。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