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在不少大中城市悄然升温,而这种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并引发多方热议。(《人民日报》8月24日)
在这个利益博弈日渐深入的时代,对于一种社会现象,相关阶层站在各自的立场或摇旗呐喊、或浅吟低唱、或针锋相对唇枪舌剑,都应视为正常的利益表达。 就悄然升温的“拼车”而言,最不爽的阶层大概要算出租车司机了。有位师傅就直言“拼车”将“挖走一部分消费者,这是在挤兑我们的饭碗”。而拼车车主则把“拼车”看作是一种“民生服务”,一位车主说,“我的车主要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一个人使用太浪费,现在3个人使用,乘车人象征性付点费,我们都感受到双赢的结果。”
这种“双赢的结果”显然就是“拼车”流行的重要基础。当然,“双赢”并不一定合法,凡损害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双赢”行为就在法律的禁止之列。对于民间的“双赢”或“互利”行为而言,公权力应恪尽职守把好法律的门,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界定也仅仅限于把好这道门。权利对权力的警惕,正在于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秉性,权力习惯于在遇到新生事物时张扬自己的威风,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于法外恣意增设门槛,捞取利益。法治国家为防止公权的滥用,大多奉行“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的准则;而为保障私权的实现,又多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不为过”的理念。用这两块法治的基石来衡量“拼车”,结论当是:“拼车”有理,禁之无据。
拼车的“理”在于,其一,现时之法律并未禁止这种自发的互利行为,应推导为可为;其二,“拼车”不仅可带来“双赢”,还可捎带实现而不是损害公共利益。“拼车”所带来的“多赢”局面并不难预见,它倡导“节约”、促进合作、更可缓解上下班高峰期的车流、减轻交通压力、提高社会效率,对于我们这个“地虽大但物并不博”的国家而言可谓利远大于弊,理应多加鼓励并大力扶持才对。事实上,许多国家不但鼓励“拼车”,甚至还立法禁止交通高峰期空车行驶。如在德国、新加坡,即使是私家车,在交通高峰期空车上路同样会被罚款。美国、韩国据说也有类似规定。
而我们的行政官员是如何看待“拼车”的呢?南京市客管处某负责人的话就很耐人寻味,这位官员直指“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由此看来,在我们这个“重权力轻权利”的惯性已然深入行政肌理的国度,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和对待新生事物的傲慢彰显无遗。
我不知道这样的“违法”标签若成为既定事实,“严厉打击”一旦付诸行政执法实践,我们还能保有多少自由。“拼车”是违法,“拼餐”自然也是违法,它不也“破坏了”城市餐饮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餐饮业者的利益吗?至于“合租”更是不可放过,它同样“破坏了”城市房产出租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东的利益。
行文至此,有好友来电邀去其家聚餐。我本想在楼下买些水果提着,却不觉犹豫起来。我仿佛听到有个声音在我耳边响起:只要是收费的聚餐,无论是支付餐费,还是送份水果,都是违法的,都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