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网名是柯里可立,不是大家所理解的女士用的化妆品的名字,我记得晓得时候有一个动画片叫柯里可立巴巴变。人说上上弱水,柯里可立巴巴变的动画片非常具有可塑性。
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在这里跟大家交流,昨天和刚才的会议进程,我参与之后,感觉非常有热情,对自驾游真得是作为一个事业来考虑,而不是从自己玩玩得的心态,这点我非常地佩服。说到自驾游我参与的时间不是很长,我参加过一些自驾游的活动,也没有做过组织活动,自己有一些思考,从专业角度出发,有一些思考。 我的议题叫自驾游中的利益PK,PK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词汇,利益并不是一个经济利益,而是说各方面,从法律角度理解泛利益。副标题叫“自驾游有关的法律博弈”,博弈原来的含义是下象棋,意思就是整天不干事还不如去下象棋,现在的词汇跟PK有点像,博弈不一定像PK达到谁胜出的结果,博弈是利益均衡之后固定下来会产生比较令人意外的结果,接下来会讲一讲这些问题。
先从自驾游说起,从峰会定义来看,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有组织性,自己出去玩在自驾游范畴之内,但是有组织性就很矛盾了,刚才老板娘说到,自驾游是要有组织的,但是很多个性张扬的东西,中间会产生矛盾,这矛盾不可避免,这就是自驾游的特殊,我们讨论自驾游,肯定是讨论它的特殊性,如果考虑交通问题,没有必要在自驾游上讨论,如果是旅游问题,也没有必要在自驾游讨论。自驾游是具有自行出游诉求的个体形成了临时性团体的矛盾。这些矛盾我们平时能碰到,或者碰不到以后,听说以后,能够有一些思考。自驾游是一个新东西,是伴随着汽车时代到来和休闲意识的成长和互联网普及新生的。
但是自驾游具体带来什么挑战,还是用案例的方式说。首先一类的挑战是从前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发生了,从前有旅游,当旅游和驾驶放在一起,就发生了从前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有一个客户跟我咨询的时候碰到的一个案子,这个事情给他咨询,后来没有进行诉讼,当初是很生气的,在网上叫天山下的来客,如有巧合纯属雷同。这个人想自驾上西藏,通过网络寻找同行者,同行的人报名有十几辆车,大家就在网络帖子上推选他做领队,整个行程安排主要由他来联系的。但是因为在上去之后,当地请的向导临时因为有事不能来,路上没有找到合适的向导,十几辆车贸然地出动,路上也找不到旅馆,吃饭也找不到座位,吃饭的时候随便找一个地方进去了,发现不行又出来了,发生很多让人尴尬的事情,路滑没有人提供防滑链,包括导致的迷路。这样下去没有发生大的事故,但是整个行程没有享受到旅游的快乐。在网上表达他的愤怒。很实际的问题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人,这个人的社会身份是什么,即使这个人确实在组织过程中,没有经过法律上的程序,给他合理的注意义务,他去找天上山的来客,怎么找,法律要解决的身份问题很难找,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的问题在今天发生了。
第二个条从前很少发生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常态,包括大家在平时聊天的时候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大家相约去旅游,有一些人觉得自己的驾驶技术不行,不愿意自己开车,搭乘,作为车主好意搭乘,途中发生车祸,乘车人死亡,乘车人家属将其告上法庭,法律审判实践中目前的态度是驾车人要承担责任的,无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都要承担责任。这种事情在这之前很少发生,现在变成经常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是这种问题。挑战是非常多的,其他问题比如说在旅店住宿的时候丢失车辆,包括在旅行途中对行程的安排产生不同的意见,大家在路上分道扬镳了,甚至陷入僵局,最后旅游不了了之了,或者是在自驾游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商家的赞助,比如说现代车队,北京现代提供赞助,结果发现等赞助商真正到了活动的时候,发现参与的车型并不全是现代车型,赞助人发现车型混杂,有可能拒绝赞助,或者有可能对车队部分驾驶,部分车辆提供赞助,参与人就会认为组织者违反了承诺,之前说有赞助,现在没有赞助,给自己造成了一些麻烦,也容易产生纠纷。还有一部分自驾游活动媒体愿意参与的,比如上西藏,去云南,搞一些宣传公益性质的和自驾游结合起来,这个时候媒体想要跟随采访,但是也发生一些情况,比如说参与的车队里的人认为自驾游是我自己的事情,我自己的个人隐私问题,如果媒体要跟随采访的话,是对我自己隐私领域的侵犯,有些车友可能会拒绝媒体跟随采访,这也容易产生纠纷。现在路书是比较通行的东西,大家出行之前,都会看看路书,但是路书的产生不是一个正式的产品或者是一个经过国家认证的东西,他就是一个网上自由发表,介绍经验的东西。这其中难免有误差,路书的错误可能导致自驾游的车队或者自驾游人员在行程中的麻烦,导致相应的损失。这个时候愤怒的自驾游者会把路书作为自己的目标,这个时候也容易产生纠纷。路书的知识产权在一些案件中也是发生的,像前年新浪当时旅游板块有中国各个小城镇的景点汇集,网友自己旅游以后自己写的文章在网络上发表,但是有出版社把这些东西集结之后出书了,这个时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也就是著作权的问题。网友他们的路书,他们的游记,怎么样保证他们的权利,这也有可能产生纠纷。还有在自驾游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景区,国家没有设立景区,一些乡、镇自己围起来收费,当地人可能和车队造成冲突。这都是新的挑战。
新的挑战给我们带来的思考,给我们带来的问题也引起了思考,各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会有不同的想法,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就是如何挑战这些新产生的关系。目前中国法律状况是急于构建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框架,很多专门的自驾游,一些小问题,法律来不及制定规则的,这个社会先要解决的不是像我们这些具有休闲意识的人所考虑的问题,法律会滞后于社会实际,社会实际是什么样的状态,中国社会是急速发展的状态。法律部可能有这么快的速度。再有一方面,制订新的法律来调整这些还属于成长中的社会实际,目前也是不现实的。出路在哪里?研究这个出路首先要分析自驾游到底诉求主体有哪些,现在经常能沟通的利益主体就是自驾驴友,自驾驴友中包括参与者和个人组织者,很多版主他的身份可能是个人主义者,包括自驾游参与者的亲友,组织三四辆车的车队或者是网上的版主或者是网友或者是非机动性的团体,就是并没有一个章程,没有一个意识规则,没有一个成型的东西来构成一个团体,这个团体只是说这几个人构成一个团体,我们来组织,吸引其他的网友,吸引其他的旅行社参与,自驾驴友和自驾游有关的最主要的群体,也是构成自驾游最基础的主体,它的利益应该得到最基础的保障。其他的主体包括自驾游的服务者,另外还包括景区,包括刚才说的国家没有设立景区,包括山林、土地、草原、滩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有一个利益主体是媒体,渐渐成为社会现象,媒体在这里有自己的诉求,有自己的需要,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还有国家。自驾游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时候,国家对这个行为不能视而不见的,肯定和集体的利益产生矛盾冲突。平时玩得时候没有意识到,其实国家应该享受这方面的问题。自驾游的服务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像一些4S店组织自驾游,旅行社或者公司、网站,像网站俱乐部非法人机构,网站和俱乐部往往挂在某一个公司名下,是非法人机构,但是是有归属的,往往承担责任的是非法人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比如某某俱乐部,是属于某个4S店,如果承担责任,由4S店,像网站是某某公司下设的网站,这种非法人机构,责任承担者是公司。包括自驾游过程中餐厅和住宿机构,车辆修理和租赁机构和赞助商家,这些利益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
分析这些主题的利益在哪里?在于分析利益冲突,从中找到利益冲突的路。这里用好意同乘,就是善意搭乘他人,最后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权衡利益,从同乘人的角度来看,第一点汽车是高度危险性的工具,驾驶人负有安全义务,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从汽车和人两个主题分析上,汽车是强势的,人是弱势的,驾驶汽车的人应当有更大的安全义务,应该有更大的安全责任,就像交通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它的思维从这点,发生车祸事故了,如果驾车人没有过错,造成了损失,驾车人承担10%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是有例外,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冤大头你当定了。第二点,同乘人发生重大损失,没有过错,损失应当由过错人来承担,同乘人坐在副驾驶没有驾驶,发生了事故,一般很可能没有过错,但是损失会非常严重,这个时候要追究过错,比如说对方的驾驶员或者几方的驾驶员,这是他的利益第二点诉求。第三点诉求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无疑应当是承担责任的。这是同乘人从他的角度出发,它的利益要求。因为驾车人是好意搭乘的,并没有因此收费,并没有因此获利,好意搭乘却让自己承担比不搭乘别人更大的损失,认为有失公平,但是从社会管理角度来看有两个诉点,好意同乘是社会优良风尚,应当提倡。但同时在有同乘人情况下,应当更强调驾驶人安全意识,这也是社会管理者他的要求。像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选择如果有过错方,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同乘人存在过错,应该以同乘人为过错,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驾驶人没有过错,同乘人也没有过错,也就是无过错发生的时候,这个时候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的基础上有一个产合作用,谁对产和有控制能力,谁就承担更多的风险,在开汽车的时候,方向盘掌握在驾驶人手里,驾驶员有产合责任,这个产和会发生什么状况,它的选择,它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后果,风险由他来承担最大的风险,这是法律的出发点。好意搭乘的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别于收费的承运人。在我们国家有一个怪圈,收费反倒赔不了多少钱,不收费的反倒赔了很多钱。我们的自驾游如果发生了事故,这个损失可能是极大的,在北京市发生了一起人死亡的事故,很有可能赔偿到40、50万,甚至更高,这都是有可能。这个时候没有收费的驾车人反倒承担更多的
责任,这种怪现象,应该调整。第一,首先攻击运输赔偿限额条款的不合理性,这在媒体,在公众有很多讨论的。第二,好意搭乘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别于收费的,不收费的赔偿一定要低于收费的,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果过错方没有获利的话,他的赔偿应当区别于有过意方的情况。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够得出利益平衡,博弈的结果就是法律的选择,目前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能通过制定条款来明确这种责任,这个时候通过司法审判,就是利益权衡之后通过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来引导社会的认识。培根说了一个错误的判决不是污染了水,是污染了水源,就是认可司法审判会引导社会的行为,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裁判必然会影响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的行为方式。在很多网站,很多自驾游的机构,他们在一些章程,在一些合同中,采用的方法是完全免除免责,比如发生什么情况,概不负责。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一种是作为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二情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是需要考虑的,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强制规定,如果违反这个规定,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个免责条款里有造成人员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存在人身伤害情况下,你不能完全这么做,但是可以分清责任,比如给乘车人规定更多的义务,明确下来,你没有达到这些义务对不起你有过错,你有责任,我明示给你,你同意了,形成我们的和议,这是应对方法。
应对方法有三个方面:驾车人提高安全意识,有人开车或者有人坐在他车上这种情况不一样,应该完全地提高安全意识,但是完全提高安全意识也不能保证说不会发生危险。第二是明确责任,比如明确乘车人应该系安全带。不能跟驾驶人交谈,这也是交通法的要求,甚至规定更多的。一旦发生乘车人违反折价条款的时候,就会认为有过错,乘车人的过错能够得以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点是保险,底下交流的时候,有不同的意见,一个就是说作为买保险的人应该是谁,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是乘车人自己买德保县,自己发生了事故,自己获得保险赔偿,应该说和过错方的赔偿是不相冲突的,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果是过错方买的保险,我坐我的车,你参加我的活动,你买德保县,你发生事故了,我用保险赔你。这是组织者或者驾驶人用保险赔你,而不是你自己额外获得一份保险,这样能降低驾驶人的损失和组织者的风险,从这个方面可以转嫁保险。
刚才我说的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就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今天借机会跟大家呼吁一下,自驾游的价值无疑在自由,但是往往在自由的时候忽略了生态环境,忽略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保护,这点汽车对草原、河床、沙漠,在特殊的时段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破坏。这些图片并没有刻意注意是哪些活动,大一点的图片可以看到是看到是在草原上,这个季节要么是初冬要么是初春,这个时候草刚刚长出来了,我们看到车辙碾过的地方,这一年或者下一年肯定是长不出错来。纵横交错有很多不长草的地方,是汽车开过之后不长草。专家在研究中说,地表在到践踏破碎以后,在风力的作用下很容易造成风蚀,因而它对起沙起尘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分析表现,汽车碾压的破碎表土,也主要是易蚀性颗粒,形成了数公里长的风蚀廊道。另外是河床,对河床的破坏也是容易造成河床生态系统的弱化和损害。汽车轮一碾过,水床上的小石头被大力搅动,陈年的青苔和覆着其上的鱼卵都被没去,原有的环境也被重新配置,河川鱼类的升级受到严重的威胁。迫使这些生物必须走地面,面临威胁,而且会破坏植物的根系或者地表的植被,进一步影响水土。有很多活动它的初衷是好的,说是植树,看一下北京的沙尘到底从哪里来,呼吁一下,捐一点钱,可是往往发生的情况是我们去了之后,造成新的破坏。在台湾现在已经开始准入制度,在某些时候,比如初春的时候,在某些区域是封闭的,是禁止车队进入,台湾之前在很长时间发生了生态系统破坏之后,经过专家的呼吁,产生了这么一个组织。利用这个机会跟大家呼吁一下自驾游的目的地应当有分级分时的管理,在什么时段,什么区域,自驾游的目的地是受到限制的,可以到公路上,但是车不能进去,保护生长环境,这也是利益博弈,现在缺失的是为政府和国家注意这块利益或者呼吁这块利益的声音。
刚才一个是案例,一个是生态环境的,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今天先讲到这里,更多的时间先跟大家交流。 (责任编辑:王伟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