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先生刚买不久的车不幸被泡在积水里。保险公司觉得难以准确判定,找了家公估公司进行损失估价,最后认为需要1.2万元修理费。但是孙先生向4S店咨询,得知最少要2万元才能修好。
评析:判定受损汽车的损失金额,目前并没有规定该由谁来判定损失、如何判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一条款是在暗示由保险公司定损,但把定损过程表述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即保险公司必须要来进行定损,可车主却不一定必须接受。而公估公司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法定的地位,通常公估公司的公平程度也有疑问,且司法实践中其估价结论也不是强制性的。
车主、保险公司如果协商不成,我认为,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足以将车辆修复且不牺牲质量,车主应当接受。但如果保险公司定损的标准明显偏低,车主只能自己确定修理费用标准:例如4S店报价、修理费用的实际支出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由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委托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