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梁固本律师
梁固本:这个案子首先要回到事件本身,第一点必须澄清,降价没有问题,任何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情况下是涨是跌,是赠送还是搞什么样的优惠,搞什么样合理的搭售都是可以的,法律认可的,没有任何问题。现在有一些媒体曲解一个问题,认为要降价就要赔,不是这个意思。企业搞正常经营过程当中,我按照市场的优胜劣汰去合理竞争的进行降价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我们欢迎这样的降价,因为这样的降价把利益好处实惠给了消费者。 但是这个案子之所以有异议,被大家广泛关注,是因为前面企业老总做出这样的承诺,与后面降价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给消费者实实在在造成损害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北京现代必须向降价前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这个案子不能简单从企业的诚信角度来分析,现在企业都讲诚信,不是北京现代因为和韩国搞和资就应被揪出来说必须要诚信,我们中国人向来给外国人和外国开办的企业更好的待遇,没有给他们差别待遇,只给他们超国民待遇。这个案子从法律把握来讲,应该好好研究一下的原因是什么?这个案子最终考量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同样的案子如果发生在别的国家,比如发生在美国,美国的制度优越到什么程度我们不讲,从个案来分析,一个杯子或者一杯水的小小问题会导致索赔上千万的美金。而在中国如果商家伤害欺诈消费者,法律连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都做不到,不了了之,那中国的法律将显得特别软弱无力。如果北京现代这个案子败了或者“胜的一塌糊涂”,所有人会抓住中国这样一个弱点:中国的法律制度运行有致命的薄弱环节,那么中国将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倾销大市场和骗子合法横行的国家,这样的结果多么可怕,所以这个案子应该引起许多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国家整个经济学界层面的重视。
谢卫列:我同意梁律师的建议,目前的舆论导向有点剑走偏锋,把这件事情定义为曾经说过两年不讲价,现在变为到目前为止必须赔八千,这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问题的本质。梁律师从法律层面分析,我愿意站在企业道德层面分析这个问题,一个企业的老总,如果卢载万先生不是总经理或者只是一个销售经理或者部长的话,不代表企业说这个话,这件事根本不成立,恰恰是企业老总,在一个新车正式下线上市的时候接受媒体采访,尽管他说由于翻译的原因造成表达意思不清楚,但是我相信所有的中国媒体和中国的消费者或者买了车的接近一万的车主都认为他说的时候是两年到两年半这个价格是不会调整的,这句话翻译成另外一种白话,至少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保值。卢载万说这个话,必须为这个话付出企业道义的责任。有文章说他当时太得意太高兴了,希望这个车大卖。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社会法人,只要是一个社会成员,作为企业的老总说这个话,必须要为此起相应的责任。北京现代到目前为止不敢正视这个问题,甚至否定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掩耳盗铃。
第二,对于买了车的消费者而言,他们面对的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考量,对他们的来说,他们的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这是为中国司法
体制提出明确的问题。我在博客说到这一点,实际上现在对中国的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一种公信力的考验,能不能真正站在改革开放所谓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真正把自己的法律缺失通过某些案件推动往前走,推动中国的社会进步。我觉得这个案件本身到目前为止它的意义就在于此。
第三,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在这个其实也是对政府公信力在投信任票,也在依靠自己的消费行为和自己所追求法律的所谓诉讼维权过程,为更多的消费者树立维护合理合法权益的一种典范。同样作为企业行为,为什么消费者的诉求得到支持理解,东风标致307为了消费者赔了六千万人民币,当时承诺不降价,后来降了一万块钱,给六千位车主赔了钱。两种企业道德观念所体现不同的企业选择,证明在中国消费者面前他可以拿出自己的钱来做选票,来给企业的诚信或者给目前我们的司法制度的不足或者给司法制度保护权益方面投下信任票。
丁润强: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分析,无论是《宪法》《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其基本原则。这条原则也同样可以应用到这个案件当中来。其次,从涉及到具体的条款来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条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虚假宣传,一个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两者都是不允许的。卢载万先生接受记者的专访显然是一种宣传行为,为自己的企业进行宣传,我们可以为这种宣传行为归一下类。如果说北京现代
承认我确实说过这个话,显然这是虚假宣传;如果卢载万先生说我没说过,外界曲解了我的意思,那么这显然就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样这两种
行为都是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不允许的,你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搜狐汽车也是这么理解的,全国的媒体也是这么理解的,所有的消费者也都是这么理解的。根据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50号令规定,利用大众媒体进行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买一赔一。
我在律师函里面明确提出,车主的要求非常厚道,车主并没有要求买一赔一,实际上只要求你赔偿差价,实际上北京现代降价的时候,对汽车经销商存货给了差价补偿,也就是说对经销商没有卖给消费者的这部分补偿了差价,显而易见消费者承担的部分就不补了,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显然没有任何的尊重。中国的法律从各个方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现在就看顺义法院能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克服重重压力和阻力来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现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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