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在佛山(国际)车城会议中心联合举办了《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启用仪式。
从11月4日起,佛山市以禅城区为试点,鼓励和提倡禅城区内的汽车销售商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往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处于尴尬境地的局面将画上句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已成为交易合同中的主要形式。在格式条款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商家利用格式条款逃避法律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实现我市汽车销售合同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营造良好的汽车销售市场交易秩序,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多个部门、多位专家的反复论证和修改,由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05年11月4日正式启用。
合同不规范陷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于尴尬境地
现在佛山的汽车经销商在售车时往往只是与消费者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委托上牌等也罗列其上。而且汽车经销商各自提供的购车合同五花八门,有些合同将消费者、汽车销售商称为需方、供方,有些则称为甲方、乙方。有些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购车合同又长内容又多,让人眼花缭乱,根本不知所云;有些却又太简单,三言两语,既说不清权利义务,也没有理赔责任的条款。落款时,个别汽车经销商连起码的消费者联系方式都没有标明,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大量存在。由于“各自为政”的合同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万一发生争端,消费者与经销商都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何特点?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权益和义务,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销商的正当利益。它的出台,将会使以往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处于尴尬境地的局面画上句号。《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共十六条款,分别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地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单列出车辆交接书、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等相关内容。《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以往佛山市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相比,注入了许多新的元素。
概括起来有: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最大的进步,这将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对消费者来说,由于《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帐”的情况;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时,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从这一层面来说,经销商只对服务的过程负责,而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明确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消费者本人。
完善车辆交接手续。车辆交接不慎谁之过?消费者是外行,不了解交接的标准,而经销商也往往会由于一时疏忽等原因而有所遗漏。更何况,有些涉及到文件交接的手续,如没有详细的签收单作为凭证,容易出现经销商和消费者相互扯皮的情况。
为此《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附件中附加《商品车辆交接书》和《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商品车辆交接书》主要是针对净车的交接;《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是针对委托上牌的车辆的交接。
引入换车和退车条款。以往佛山市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对销售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最大承诺是保修,而《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责任平等。消除霸王条款和不平等条款是《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该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比较细致地明确下来,并且明确双方的责任是平等的。如:买受人违约付款的期限与出卖人违约交车的期限是一致的,买受人的违约金与出卖人的违约金也是一致的。
加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需紧缩贷款,有消费者因贷款不成将经销商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保费涨价,有消费者拒付超出原约定保费部分;车管所停电致使经销商上牌不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车,消费者要求赔偿……汽车销售过程是个复杂的过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以往,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些都是经销商服务不到位,甚至认为是经销商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而《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本着公平的原则,将这些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中,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何使用?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以禅城区试点,鼓励和提倡禅城区内的汽车销售商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同时,工商部门采取了推广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汽车买卖格式备案工作相结合的措施。禅城区内的汽车销售商使用企业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格式条款需要到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直接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则不用备案;企业虽使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企业自行增加了格式条款,增加的格式条款也需要备案。
消费者有权选择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消费者提出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使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格式条款已通过工商部门备案审查,汽车销售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何印制和发放?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印刷企业印制,非指定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制示范文本。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示范文本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分发工作,非发放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示范文本。
(责任编辑: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