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做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的邱翔律师表示,车库的归属问题还是要先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谁的,按照基本法理,是谁投资谁受益。如果是开发商独立投资的,产权就归开发商;如果车库、车位等面积都纳入了业主的公摊面积,毫无疑问,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如果车库、车位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小区物业收取的所有停车费用,都应该纳入小区收支预算,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支配这笔费用,而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代收性质,不能擅自支配收取的停车费。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