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沸沸扬扬的49万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余波未定之时,就在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沸沸扬扬地讨论着滞纳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际,《检查日报》的文章“一语道破天机”,从根本上指出养路费征收不合法,近6年来,养路费征收的依据竟然是早已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机关可以依据废止的规定收费,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罚款比率,由此可以看出,官本位在部分政府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车主:把车卖了也不够数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常说要变“人治”为“法治”,要依法治国,要以民为本。“养路费征收违法”却恰恰折射出有些政府部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状。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准则,奉行“法无权授为禁止”原则,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法律中已经没有了“养路费”之说,公路的管理部门自然无权收取养路费,不但非法征,还非法罚款:滞纳金高达日1%,年36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62倍。
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可是政府行政却万万不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试看今日,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国家相关法规时,打着强化行业管理的旗号,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部门利益合法化,致使有些法规草案不能达成部门间的协调,迟迟无法付诸实施。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至今依然存在一些漏洞。有人说,之所以继续征收养路费是因为“税费改革”迟迟没有落实,行政部门也是无可奈何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燃油税尚未出台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有其合理性。“以路养路”本无可厚非,我们仅承认它的合理性,却无法认同它的合法性。很明显,这是由无法可依而引起的有法不依,正因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也就成为理所当然。这时依法治国也只能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口号而已。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法至今将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排斥于可受理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坚持某种违法行为,任何公民也无权对此提出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对私人利益的征收行为,实际上一直没有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长期以来的教育,使我们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公为大,私为小”,这种观念约等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是老百姓有这种观点,说明这个人有着先公后私的高尚品格。但是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官员却不能牺牲百姓合法权益而去填充部门的所谓公利。
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在经济发达国家,常可以听到:“我是纳税人。”的说法,语气自豪、神情骄傲。他们认为,自己向国家缴纳了税金,政府部门就有义务为自己服务。
目前在我们国家,还很少有人有这种概念。这就是服务型社会和管理型社会的区别。如果政府官员只想怎样去管理群众,甚至以罚代管,服务型政府还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
当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的时候,当依法治国真正落实的时候,像养路费这样的问题就不再是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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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1999年颁布实行的《公路法》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至现今,公路管理部门仍在按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因此指出,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
相关法规
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公路法》(修正后)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郝庆丰) (责任编辑:刘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