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 江西省公安厅承担24万余元连带责任据新华社电 南昌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裁定,江西省公安厅将暂扣车辆外借他人迎娶新娘,发生车祸后承担24万余元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江西省公安厅有关工作人员于2005年1月8日,将办案过程中涉案暂扣的奔驰轿车擅自借给缪建华用于接送新娘。 缪建华在驾驶奔驰轿车途中,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汪玲梅撞倒,车前轮从汪玲梅身上碾过,造成汪玲梅多处骨折且手术后遗症严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缪建华负完全责任。但在后来的理赔过程中,受害人依法将事故责任人缪建华及车辆借出单位江西省公安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江西省公安厅辩称,缪建华是个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和驾驶资格的人,在未经厅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缪建华通过亲属向公安厅临时聘用人员私自借出车辆,酿成事故。公安厅在车辆保管上存在的漏洞与事故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垫付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之一的江西省公安厅作为暂扣车辆的保管者,违反规定将扣押之物借给他人使用,并在外借期间发生车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由缪建华赔偿受害人汪玲梅共计24万余元,江西省公安厅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在从责任人缪建华处难以追索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法院从连带责任人江西省公安厅的账户划走了上述款项。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