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缓城市交通。28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1日起,开始试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工作。
交警局负责人表示,推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是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控交通安全风险的创新之举。
现状:
轻微事故不伤人影响交通
现在不少深圳车主都有共同感受,拥堵逐渐不再局限于某个时段,几乎白天都是高峰,有些路段如果发生一些轻微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以“保护现场”为由“赖”在原地,无论最后是“私了”还是报警,都占用大量的道路资源,让繁忙的交通更加拥堵。
据统计,深圳交警处理的事故中,90%以上均不涉及伤人。由于大量事故都属于轻微碰撞,如果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对道路的交通顺畅会有很大帮助,此次出台的《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作用就在于此。
目的:
最快时间释放道路资源
据悉,该措施主要针对无人员伤亡的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在交通事故现场,填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保险公司印制并免费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确认卡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当事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有条件的,可以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填写完确认卡后,当事双方可以选择私下协商或者等候交警处理。
轻微事故占道将从重处罚
据了解,按照规定,无论是私下协商还是等候交警处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规定迅速撤离。如果当事人因为“扯皮”,而在现场滞留,导致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绝交通警察撤离现场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规定、应撤离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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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情况不适用快速理赔,当事人应当报警听候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6.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7.发生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