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杭州的蔡先生通过网络从上海的柴先生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谁知付款取车后柴先生却不予配合,以致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蔡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间的机动车买卖协议,车、款各自返还。
去年底,杭州市的蔡先生通过浙江二手车网得知上海有一辆神龙富康车出售。同年11月12日,蔡先生与发布信息的柴先生取得联系,得知这辆车所有人是另一人张先生。柴先生称其为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并出示了张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蔡先生相信了柴先生的陈述,当日与柴先生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协议1份,柴先生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根据协议,柴先生将一辆四川牌照的神龙富康车交给蔡先生,蔡先生即支付车款人民币27500元。
事后,当蔡先生要求柴先生配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让手续时,柴先生却未作配合也未联系车主张先生。蔡先生又给张先生发出了《关于要求追认代理权并提供车辆转出手续的催告书》,也没有回应。蔡先生这时认为,柴先生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张先生的名义订立旧机动车买卖协议,而车主张先生对此并未予以确认,遂将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订购车合同后,蔡先生虽取得涉讼车辆,但柴先生未协助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致蔡先生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且蔡先生向作为车主的张先生发出催告书后,亦无回复。故蔡先生请求解除合同,车辆退还柴先生,由柴先生退还车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蔡先生与柴先生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协议;柴先生退还蔡先生购车款27500元;蔡先生退还柴先生神龙富康车一辆。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机动车买卖除了钱、车两讫外,还应到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才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在本案中,柴先生在收到车款后,除了将车辆交付给买主蔡先生外,还应协助蔡先生到车管部门办理手续。而现在,由于出卖方的原因导致车辆买卖最终未实现,故法院支持原告蔡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还提醒二手车的购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务必要确信出售人的信用,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付了钱却产生了麻烦。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