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杜师傅将车借给朋友单某使用,单某在驾车中将一行人撞死。由于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3万余元的损失。如今,出租车公司将杜师傅和单某一并告上丰台法院,向二者提出追偿。
出租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今年2月12日凌晨,公司负责人接到司机杜师傅电话称,出租车在二环路出事了,是交通事故。 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经向杜师傅了解和向现场民警核实得知,单某驾驶从杜师傅处借来的出租汽车行至陶然桥西15米处,与酒后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相撞,致其死亡。案发后,单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单某在杜师傅的劝说和陪同下,二人于2点40分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3月17日,交通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确定本次交通事故单某和行人同等责任。3月27日,原告向死者家属给付各项损失43万元。
出租车公司认为,第一,单某与出租车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在受害人死亡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司机杜师傅作为车辆承租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好车辆。但杜师傅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已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了连带责任并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故向杜师傅和单某予以追偿。 (责任编辑:马中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