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条例》首次规定,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等多项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
该《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条例
保护长城明确政府职责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对于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有关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此外,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
【长城现状】长城绵延万里,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个别地方政府在落实保护职责时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甚至会发生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
设保护标志不得损坏长城
【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长城现状】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的行动在个别地区已经展开,北京、陕西等地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此予以明确。2004年9月,中国长城学会策划了一项行动——在每一公里明长城设立保护碑并落实保护责任人,还有两名摄影志愿者通过每年两次的拍摄记录长城现状。
乱涂污长城者可罚5万
【条例规定】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刻划、涂污;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对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城现状】长城脚下村民贩卖长城砖的新闻屡见不鲜,前几年,长城不同地段都上演过“飞车跨越”的事件。此外,一个法国汽车公司在长城东段的“老龙头”拍摄了一条汽车广告。广告在法国电视台播出仅十几秒,就遭到无数法国观众质疑,认为其不利于保护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