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0月26日专电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公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适用于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处理。
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费用时的5项基本数据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2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0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2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969.09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4417元/年。 5项数据将根据统计部门每年提供的数字进行一次调整。
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葬费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