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07年度公路规费已开始征收。据广州市公路局规费征稽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汽车养路费的征收时间是2006年12月11日到2007年4月10日,即缴纳养路费的优惠期长达4个月,而往年期限是从11月中旬到12月底。 在此期间缴纳全年规费的,按10个月计征。
这实际上等于在两个方面作了“让步”。其一,按10个月计征等于养路费“打折”。其二,缴纳养路费日期从一个多月延长到四个月,使公民容易避开高额滞纳金的困扰。众所周知,养路费滞纳金的年利率高达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河南荥阳一车主因此被收高达49万多元的天价滞纳金。
养路费征收打折加延期的“人性化”改良,在某种程度显示出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也暴露出其心虚的一面,即通过改良服务来化解公众的质疑,把养路费的征收顺利进行下去。问题是,就现在情况而言,养路费打折与否、人性化服务与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养路费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养路费等于是在继续“不明不白”地征收。
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公路部门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已无法律依据。而且,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时,也没有涉及养路费问题。
但是,面对法学界和坊间的质疑,有关部门依然坚持征收2007年的养路费。就此,10月31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据《中国青年报》披露,有稽查人员竟然说:“对于周泽,我们交通征稽人员可能没有不感到咬牙切齿的。”这种既恨又恐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有关部门的心虚和焦虑情绪。
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但是,这种说法随即遭到新一轮质疑。我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有关部门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养路费的征收到底合法与否,至今依然是一个悬疑,而这种悬疑是无法通过“打折”、“延长交费时间”等人性化措施加以解决的。应该认识到,在一个法制国家,一切行政行为都应有法可依,避开质疑直接展开收费,可能有损我国的法律尊严。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给出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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