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为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据了解,目前新规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形下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临时入境的外国记者及其采访机动车,将在规定基础上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参照国际奥运会组织工作的通行做法,为他们提供一些特殊的、额外的便利。
根据《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根据规定,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一)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临时入境外国人驾驶租赁车辆仅限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根据公安部日前发布的规定,从明年起,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如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辆,将仅限定于租赁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公安部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对临时入境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临时入境的驾驶人可以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自带的境外机动车和租赁的我国机动车,不能驾驶我国的其他机动车。
同时,规定对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作了严格限制。除了"根据所持境外驾驶证准驾记录"核发驾驶许可外,还规定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责任编辑:马中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