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的海外汽车市场,新车发布会通常是公布车价同时宣布上市。但近两年来,在不告知车价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预订的营销“新思路”开始兴起,成为了车商打破旧套路的营销“新宠”
新车上市同时公布售价的套路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车亮相后先接受预订,隔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再宣布定价。 虽说吸引了眼球,吊足了胃口,却也惹恼了很多想订购却摸不着门的消费者。更有分析人士指出,不给价格就接受预订本不合理,而从交纳定金到提车之日往往相差数月,巨额定金交给经销商后去向何方更让人生疑。
12月13日,上海通用汽车正式宣布了一个月前亮相的豪华商务轿车凯迪拉克·SLS赛威车价。四款国产车型售价在49.8万至70.8万元。凯迪拉克上海唯一指定经销商安吉名士的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从11月至今,赛威已订出10辆,每份订单的定金是5万元,但提车大概要到明年1月底,也不排除征收加急费的可能。
轮番宣传成新思路
在成熟的海外汽车市场,新车发布会通常是公布车价同时宣布上市。这在前几年的中国车市里也较为普通。但近两年来,围绕新车发布,各家车商可谓做足了文章:先发布品牌,继而宣传设计理念,然后亮相新车并公开配置参数,接着进行全国巡回路演或试车,待市场经历一段“价格猜想”后再公布车价,最后宣布新车正式上市——以致一款新车发布前后历时不下半年之久。
其中,逐渐引起争议的是,在不告知车价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预订的营销“新思路”开始兴起,成为了车商打破旧套路的营销“新宠”。譬如,今年9月,东风日产首款休旅车骏逸正式亮相,很快被告知在经销商中可以接受预订,但该车售价悬念却是到11月18日才得以揭晓;而长安铃木第一款中级轿车天语SX4也是于11月28日下线后,随即在全国120家代理店接受预订,但这款汽车最终价格尚待本月底正式公布;此外,一汽大众速腾、红旗奔腾也都如此。豪华车方面,今年11月,上海通用发布凯迪拉克超豪华SUV凯雷德的最终售价,这距该车亮相并接受预订晚了近4个月;不仅如此,马自达3在接受大批订单后不幸陷入停产,更是遭来了一阵“退定风波”。
车价尚未公布,你会抢先预订吗?上周,本报记者以此为题在某网站论坛内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发现,不少参与讨论者都认为,价格是购车的关键性因素,因此通常不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预订;不过,如果新车是比较成熟的车型或改款车,抑或是高档豪华车,则较可能出现预先订购再等车价。调查还发现,不少消费者仍然不解为何有的厂家会先期抛出一个“预售价格区间”,尔后再发布“真实售价”。
就此,业内分析人士表示,由于眼下新车扎堆上市,轮番宣传显然可以增强产品在大众中的认知度,尤其是当同级别竞争车型相继发布,先发布新车的品牌、外观和配置参数,有助于“先声夺人”。而暂不公布售价或是仅仅抛出一个“预售价格区间”,在一定程度上先预测一下市场反应,同时有利于观望对手出牌再下价格定论。
“就上海通用而言,我们有新车亮相同时发布价格的,也有不同步的,这取决于我们内部针对不同品牌和车型的一些不同策略。”上海通用汽车公关部一人士告诉记者。
巨额定金去了何方?
“不过,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可能有的地方也不合法。”在国内外汽车行业已有数十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咨询师Frank
Zhou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国外没有这种做法的;在国内,这种做法固然能吸引眼球,但消费者有知情权,除了知道价格外,消费者还有权知道这些定金付给经销商后,车商们是怎么使用的。”
记者综合多家汽车经销商处情况了解到,预订汽车的定金从500元到10万元不等。上海安吉名士凯迪拉克经销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新车SLS赛威的定金是每辆车5万元。假设全国目前订出60辆,则总定金额达到300万元。以订单数量更大的华晨宝马新5系Li为例,该新车亮相后也是在未公布售价时开始接受预订,每辆车定金同样是5万元,预计现车未到之前,总定金额高达500万元。
记者从网上调查中了解到,不少消费者认为尽管有些新车产品本身已受认可,但定价没有出来还是不愿意贸然预订;而部分中高档轿车的消费者则认为交付定金本该按承诺的时间提车,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而且高额定金去向何方也是未知数——即资金的时间价值不知所终。
“我们肯定不会放在银行或拿去投资升值,所有收来的定金基本上都用于我们进货的流动资金使用。”凯迪拉克东莞经销商吕先生告诉记者。尽管经销商如此表态,但也排除不了消费者对这批资金转为其他用途的猜疑。Frank
Zhou告诉记者:“如果有的经销商操作不当,消费者甚至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对此,上海律协公司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汽车销售商在推出新的车型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经常会做大幅广告,并且收受潜在消费者的定金,但是有些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并未将汽车价格等购车的主要条款告知消费者。而我们认为价格条款是购车合同当中最主要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汽车销售商未在广告中告知消费者汽车的价格或者可能的价格区间,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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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金的法律解释
关于定金的收受,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体到汽车销售商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定金,律师认为应当理解为“成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认为,如果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广告中没有告知汽车的价格并据此收取了定金,而汽车上市以后的实际价格明显超出了汽车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的话,那么消费者当然不会购买。消费者不愿意购买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销售商没有在汽车广告中告知汽车价格,过错责任在销售商。所以,销售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广告中不写明价格可能也是在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汽车广告中没有写明汽车价格,也就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价格条款没有确定,合同是不成立的,汽车销售商就不需要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