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林在地铁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导致双腿截肢,因此他状告地铁总公司索赔150万元。先后被西城法院和市一中院驳回后,吴华林又提起了申诉,并被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发起再审。昨天,市一中院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跌下站台双腿截肢
去年9月29日上午10时,安徽来京男子吴华林在地铁南礼士路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被撞后双腿截肢。地铁公司认为,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事故是一起“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因而不肯赔款。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吴华林将地铁总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地铁总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共150万元。
一审二审均告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铁公司已在事发站内设置了保障安全运营的各类安全标志。该起事故是因吴华林不慎造成的意外事故,因此地铁公司没有过错。吴华林的诉讼请求被驳回,1.7万余元诉讼费也由他承担。宣判后,法院考虑到吴华林的实际情况,同意减缓交纳诉讼费。
减少了诉讼费压力的吴华林得以上诉到市一中院,但二审依旧败诉。
律师帮忙获再审机会
后来,吴华林的姐姐通过网络,找到了律师金占良,他看完一、二审的判决后,认为法院是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地铁公司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而判决不赔偿的,但实际上,地铁是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金占良说,由于法院适用错误的归责原则,导致了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他决定帮助吴华林申诉。
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也赞同了金占良的意见,并于12月5日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开庭时,金占良提出,虽然吴华林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但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此案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即使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仍要赔偿。《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此外金占良还提出地铁公司存在过失,因为他们只悬挂了“禁止跳下”的禁止性标志,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悬挂“小心滑跌”的警示性标志,也没有使用发光材料。
对此,地铁方面反驳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的最低时速为60公里,而一线地铁平均时速是33.25公里,根本就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调解时,吴华林一方提出可将索赔额减少到100万元,但地铁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只能赔偿10万元以下,因此双方没有能够达成调解。
昨天,吴华林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他笑着给记者读出了上面的内容:“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中院和西城法院判决,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