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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12月26日专电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前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每辆修理过的汽车都将有一本“病历”。
今后,江苏车主首次修车时,维修企业应主动提供“病历”,并将汽车的“诊断治疗”情况记录清楚,交车主保存。
与此同时,江苏还将实行“机动车维修合同”与“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车辆修好出厂时,如果维修经营者不出具“汽车病历”和费用的明细清单,车主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合同则由维修经营者与车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
(责任编辑:俞劲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