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1月份以来,不少传媒人士相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究竟是否如期实行?笔者的回答是:"未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延期的信息,至少目前这样"。
传媒朋友之所以担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施行,推测的理由无非两条: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去年的文件提出推迟执行,大限是2006年12月31日,一推迟就是1年多;二是对汽车品牌销售实施授权管理的办法,至今褒贬不一,担心有些汽车商家的出路。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从造舆论,到出台正式文件,有好几年;从正式文件,到延期施行,又是1年多。可以说,国家有关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处置是十分谨慎的,是有利于商家、厂家平稳过渡的。至今未见延期的信息,说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未见动摇。
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1月10日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明确: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意见"还规定,原已取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据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自2005年2月发布首批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单位以来,迄今已有9批上红盾网公布,总共17000多家汽车销售企业(不包括总经销商)获汽车供应商授权。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每次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反复强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汽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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