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鹏)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发出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北京市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中国银行、银联、各邮政储蓄点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
需要提醒广大车主注意的是,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对于本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将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行实施。
(责任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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